第一順序繼承人與繼承權的區別是什麼?
一、第一順序繼承人與繼承權的區別是什麼?
主要在於繼承的適用範圍、適用情況不同,第一順序繼承人是法定繼承遺產的繼承順序,排在第一順序的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是針對第二順序繼承人而言。其中配偶,不論男女繼承權是平等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撫養關係的繼子女;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撫養關係的繼父母。而繼承權的認定可以通過不同的方式來進行認定,法定繼承只是其中一種情況,還存在遺囑指定繼承權的情況。
二、第一順序繼承人中對於繼承份額的認定是怎樣的?
(1)對生活有特殊困難又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給予照顧。繼承人只有同時具備生活有特殊困難和缺乏勞動能力兩個條件的,才能在遺產分配時給予適當照顧。所謂生活有特殊困難,是指無法維持正常的生活,而不是指和其他繼承人相比生活質量比較差。這裏的適當照顧是指分割遺產時,一般以該繼承人分得遺產能滿足其基本的生活需求即可。如果被繼承人遺留下的遺產特別多,繼承人平均分配遺產就可以足額保證有特殊苦難的繼承人的生活,就沒有必要加以照顧。
(2)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贍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這是繼承法“權利義務相一致”原則的體現。盡了主要贍養義務主要是指對被繼承人的生活提供了主要經濟來源,或在勞務方面給予了主要扶助。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一般而言,他們對繼承人所盡的撫養義務要比那些不與被繼承人生活在一起的繼承人要多一些,所以,法律規定可以多分遺產。但是,如果繼承人和被繼承人生活在一起而不照顧被繼承人、不盡撫養義務的,不僅不能多分,而且還要少分。需要指出的時,這裏是可以多分,而不是應當多分,不具有強制性。
(3)有撫養能力和撫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撫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該不分或少分。這裏包含兩個條件:首先,被繼承人經濟上或生活上有困難,需要繼承人撫助;其次,繼承人有條件和能力,卻不撫養被繼承人。兩者需要同時具備。如果被繼承人不要撫助,或者繼承人沒有能力和條件盡撫養義務,都不適用該規定。
(4)經繼承人之間協商一致,也可以不均等分配。在同一順序的各個法定繼承人之間既可均等分配也可以協商分割遺產,在達成一致意見的前提下,對被繼承人的遺產也可以進行不均等分配,這是繼承人自主自願的行使其繼承權的結果,法律對此不加以干預。
有關第一順序繼承人的具體認定和分類在法律上已經進行了明確規定,在司法實踐中,不同的繼承方式所認定的繼承份額也是有所不同的,另外還存在特殊情況下可以不平等繼承分配的情況,應當根據實際來進行協商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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