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囑財產繼承公證需要證人嗎
財產繼承通常來説分為以下幾種情況:
第一種就是由遺囑人自己親自書寫的遺書,遺囑人必須在自願且神志清醒的情況下書寫該遺書,明確的表達了自己的意願,內容不可模稜兩可,其中要包含書寫遺囑的具體日期,具體到某年某月某日,然後親筆簽署本人的簽名,這樣就是一份完整有效的遺囑,其家屬親朋應當充分尊重並完成其遺願。
第二種情況是這由他人代筆書寫的遺囑,種情況通常是遺囑人自身有各種不方便的原因,才會請人代筆,那麼在這種情況下就必須由兩個及以上的見證者以及遺囑人本人在場,其中一個可以是代筆人,一個人為見證者,另外一人就是遺囑人本人,格式同樣需要具體到某年某月某日,然後簽名部分不光需要遺囑人本人簽字,代筆書寫遺囑的筆者和另一位或者幾位見證者,同樣需要親筆簽名。此代寫遺囑才能具備法律效應。
第三種情況為音頻記錄或者視頻記錄的形式下記錄的遺囑,這種遺囑需要遺囑人在完全自願,且精神狀態清醒的情況下,口齒儘量清晰的述説自己的遺願,在錄製過程中最好一次完成,且簡明扼要。音頻或者視頻錄製效果儘量越清晰越好。這種遺囑同樣需要兩位及以上的見證者在場來見證。
第四種情況就是在遺囑人遇到了緊急或者危急的情況下口頭述説的遺囑,這種遺囑一般常見於老人突發性疾病,或者重大交通事故,人身意外事故發生時。同樣的這種口頭傳達的遺囑,也是需要兩名或者兩名以上的見證者。需要指出的是這種遺囑,如果遺囑人脱離了緊急情況轉危為安,那麼遺囑人通常會書寫或者錄製一份新的遺囑,一旦遺囑人有在非危急情況下新立遺囑,那麼口頭形式的遺囑就自動變為無效遺囑。
由此可見。並非所有遺囑財產繼承都需要公證和有見證者在場。
至於遺囑所具備的法律效力,一般也有幾種情況。
第一種就是,有遺囑人指定的法定繼承者對遺囑的有效性真實性產生分歧的情況,這種情況下遺囑的法律效力就必須交由法院來進行審理,公證處的工作人員是沒有權利通過其他和本遺囑沒有利害關係的證人證詞,來判定遺囑是否具備法律效力的。
第二種就是法定繼承者,雖然對遺囑的有效性和真實性產生過異議,但是最終通過協商達成了一直同意進行財產分配的,在所有的遺囑法定繼承者認可該分配協議的情況下,公證處可以出具繼承權的公證書,而遺產的具體分配方式,則按照法定繼承者們達成的協議來決定。
第三種就是所有的法定繼承者都認可遺囑並且沒有任何異議,在這種情況下公證處給出無爭議聲明,在這樣的情況下公證處可以直接認定遺囑所具備的法律效力。以上就是財產民法典中明確説明的幾種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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