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胎兒能不能繼承遺產?
一、對於胎兒能不能繼承遺產?
胎兒可以繼承遺產,胎兒出生時是活體的,則應當保留繼承份額,並由母親代管,如果胎兒出生後死亡的,則胎兒的繼承份額,由其法定繼承人繼承處理,如果出生即為死胎的,則由被繼承人再分割。
1、如果胎兒出生時是活體的,則該保留份額為該嬰兒所有,可由其母親代為保管。
2、如果胎兒出生後不久即死亡,則該保留份額為該嬰兒所有,但應由該死嬰的法定繼承人按法定繼承處理。
3、如果胎兒出生時即為死胎,則該保留的份額由被繼承人的繼承人再分割。
二、繼承權的認定主體有哪些?
所謂繼承權主體,也就是享有繼承權、能行使繼承權的主體。根據《民法典》的相關規定,繼承權主體可以通過法律的直接規定明確,或者是合法有效的遺囑指定,也可以通過被繼承人與他人簽訂的遺贈扶養協議指定。具體為以下三類:
1、法定繼承人。即指被繼承人的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規定,“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第二順序繼承人包括: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或第一順序繼承人放棄繼承繼承權的,才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2、遺囑指定的繼承人。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條的規定,公民可以立遺囑指定由法定繼承人的一人或數人繼承,也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給國家、集體或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繼承。
3、遺贈扶養協議指定的繼承人。《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八條規定:“公民可以與扶養人簽訂遺贈扶養協議。按照協議,扶養人承擔該公民生養死葬的義務,享有受遺贈的權利。公民可以與集體所有制組織簽訂遺贈扶養協議。按照協議,集體所有制組織承擔該公民生養死葬的義務,享有受遺贈的權利。”
胎兒作為死者的子女,顯然是具備繼承權的,但在司法實踐中,也存在胎兒出生即死亡的情況,那麼這種情況下又會發生遺產的第二次繼承處理,即由胎兒作為遺產的被繼承人,根據其實際的法定繼承關係來進行合法的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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