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親代父親簽名的遺囑有效嗎?
一、母親代父親簽名的遺囑有效嗎?
母親代父親簽名的遺囑有效,父母遵照《繼承法》規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是有法律效力的。但是,遺囑人中還有一人健在,遺囑還沒有生效。《繼承法》第二條繼承從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第十六條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並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給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
二、遺囑人自立遺囑怎麼寫有效
自書遺囑的有效條件可以參考一下遺囑的有效條件:
1、立遺囑人必須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即年滿18週歲且精神狀態正常的人立的遺囑才有效。
2、遺囑必須是立遺囑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受脅迫欺詐所立遺囑以及被篡改、偽造的遺囑無效。
3、遺囑的內容不得違反法律,不得損害國家,集體的利益。
4、遺囑應為缺乏勞動能力而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不得處分屬於國家、集體、或他人所有的財產。
三、哪些情形下遺囑無效
根據有關法律規定,下列遺囑無效:
(1)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人所立的遺囑無效。遺囑作為一種單方民事法律行為,其實施時應要求行為人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否則將導致該民事法律行為無效,公民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應以設立遺囑時行為人的民事行為能力為標準,也就是説,設立遺囑時遺囑人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則該遺囑有效,即使其後遺囑人很快喪失民事行為能力亦不影響該遺囑的效力,相反若設立遺囑時遺囑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則該遺囑無效,其後即使具有了完全民事行為能力,該遺囑也不因此而具有法律效力。對此,最高院司法解釋有明確規定:“遺囑人立遺囑時必須有行為能力。無行為能力人所立的遺囑,即使本人後來有了行為能力,仍屬無效遺囑。遺囑人立遺囑時有行為能力,後來喪失了行為能力,不影響遺囑的效力。”
(2)違背遺囑人真實意思,脅迫、欺騙遺囑人所立的遺囑。遺囑必須表示遺囑人真實意思,凡是脅迫、欺騙所立的遺囑,一律無效。所謂真實意思,是指遺囑人自主自願地作出的,完全是其本人內心意願的反映,遺囑人沒有受到外界壓力或誘惑。只有反映了本人真實意思的遺囑才有效。
(3)遺囑處分了遺囑人無權處分的財產,該無權處分財產的部分無效。遺囑人處分財產必須以其對該財產擁有合法的所有權為前提,如果其沒有處分財產的權利,則其處分行為必然侵犯他人利益,從而導致該處分行為無效。對此,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有明確規定:“遺囑人以遺囑處分了屬於國家、集體或其他人所有的財產,遺囑的這部分,應認定無效。”
(4)偽造的遺囑。偽造的遺囑不是被繼承人所訂立的,根本不能反映其本人真實意思,這樣的遺囑顯然應屬無效。
(5)遺囑被篡改的。遺囑被篡改的,僅篡改的內容無效,因為僅該部分內容不是遺囑人的真實意思表示,而其他部分乃遺囑人本人意思表示的記載,故仍應有效。
母親代替父親簽署的遺囑並非一定有效,故此一般情形下,除了訂立遺囑,還需要拍下父親口述處分自己財產的視頻,或者也可以留下錄音,證明父親是自願由目前簽字處分自己名下的財產的,否則只有一份由母親簽字的遺囑,此時並不會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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