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囑的公證和見證都必要嗎
遺囑是公民生前對其死後遺產所作的處分和處理其他事務的囑咐或囑託。現實生活中由於各種主客觀條件的限制,法律無法將遺囑的形式進行單一化的限定。這一方面給了我們自主選擇的權利,同時也對我們瞭解遺囑有哪幾種有效形式,遺囑的公證和見證都必要嗎等問題提出了要求。本文將在以下的介紹中為大家解答。
一、遺囑的有效形式
《繼承法》第十七條就遺囑的有效形式進行了明確的規定:
公證遺囑由遺囑人經公證機關辦理。
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註明年、月、日。
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註明年、月、日,並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
以錄音形式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
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解除後,遺囑人能夠用書面或者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總結得出,遺囑有五種有效形式:公證遺囑、自書遺囑、代書遺囑、錄音遺囑和口頭遺囑。但是每種形式的遺囑的生效條件各異,要注意進行區分。
二、遺囑的公證和見證都必要嗎
從《繼承法》第十七條的規定可以看出,遺囑的公證和見證在某些情況下是必須的。簡單的説,公證遺囑應由遺囑人經公證機關辦理。而遺囑的見證則在代書遺囑、錄音遺囑和口頭遺囑三種情況下成為必要。不僅如此,法律對見證人的資格也有要求,《繼承法》第十八條規定下列人員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一)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二)繼承人、受遺贈人;(三)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係的人。很多當事人往往對我國現行的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內容瞭解的不夠詳細或不夠具體,此時律師見證顯得尤為重要。
律師見證,是指律師應當事人的申請,根據自己的親身所見,以律師事務所的名義,依法對法律事件或法律行為的真實性、合法性進行證明的一種活動。律師見證,對雙方當事人具有一定的約束力。因為雙方當事人既然自願申請見證,而且雙方之間的法律行為也業已見證,並具有真實性、合法性,當事人就不得對已見證的事項隨意變更、修改或廢止,而應自覺履行。在雙方當事人發生糾紛引起訴訟時,通常可作為認定事實、確定雙方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關係的證據效力。
以上便是關於“遺囑有哪幾種有效形式,遺囑的公證和見證都必要嗎”的相關內容。最後再提醒一下大家,遺囑的有效形式多樣,但是每種都有其細緻的要求。要想確保自己的意願得到認可,避免之後出現繼承糾紛,最好是諮詢專業的遺產繼承方面的律師,律師會用專業的知識和豐富的實務能力,為您提供優質的法律服務,更好的維護您的合法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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