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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況下可以多分遺產

哪些情況下可以多分遺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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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分割遺產的時候,原則上是各個繼承人均等的進行分割。但在一些特殊的情況下,部分繼承人也是會多份遺產或者少分遺產的。那究竟哪些情況下可以多分遺產,而在什麼情況下又會少分遺產呢?本文將對這兩個問題做詳細解答,希望對你有所幫助。

一、哪些情況下可以多分遺產

1、對生活有特殊困難又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給予照顧。

繼承人只有同時具備生活有特殊困難和缺乏勞動能力兩個條件的,才能在遺產分配時給予適當照顧。所謂生活有特殊困難,是指無法維持正常的生活,而不是指和其他繼承人相比生活質量比較差。這裏的適當照顧是指分割遺產時,一般以該繼承人分得遺產能滿足其基本的生活需求即可。如果被繼承人遺留下的遺產特別多,繼承人平均分配遺產就可以足額保證有特殊苦難的繼承人的生活,就沒有必要加以照顧。

2、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贍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這是繼承法“權利義務相一致”原則的體現。盡了主要贍養義務主要是指對被繼承人的生活提供了主要經濟來源,或在勞務方面給予了主要扶助。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一般而言,他們對繼承人所盡的扶養義務要比那些不與被繼承人生活在一起的繼承人要多一些,所以,法律規定可以多分遺產。但是,如果繼承人和被繼承人生活在一起而不照顧被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不僅不能多分,而且還要少分。需要指出的時,這裏是可以多分,而不是應當多分,不具有強制性。

二、什麼情況下可以少分遺產

1、有扶養能力和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該不分或少分。

這裏包含兩個條件:首先,被繼承人經濟上或生活上有困難,需要繼承人扶助;其次,繼承人有條件和能力,卻不扶養被繼承人。兩者需要同時具備。如果被繼承人不要扶助,或者繼承人沒有能力和條件盡扶養義務,都不適用該規定。

2、需要注意的是:

(1)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2)對繼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繼承人扶養的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人,或者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扶養較多的人,可以分給他們適當的遺產。

(3)繼承人應當本着互諒互讓、和睦團結的精神,協商處理繼承問題。遺產分割的時間、辦法和份額,由繼承人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不管是多分遺產還是少分遺產,此時都是要根據法律規定的情況作出的,並不是繼承人想多分或少分給其他繼承人就可以的。而在遺產的分割上面也是很容易產生糾紛的,此時建議最好是能夠委託專業的律師來幫助你。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雲南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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