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遺囑的年齡條件是怎麼規定的
一、立遺囑的年齡條件是怎麼規定的?
立遺囑的年齡條件是十六週歲以上不滿十八週歲的公民,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可以立遺囑。因為立遺囑必須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規定:
十八週歲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可以獨立進行民事活動,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十六週歲以上不滿十八週歲的公民,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二、立遺囑的方式有哪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2021年1月1日生效)
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條 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註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條 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並由遺囑人、代書人和其他見證人簽名,註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條 打印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遺囑每一頁簽名,註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條 以錄音錄像形式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錄音錄像中記錄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 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消除後,遺囑人能夠以書面或者錄音錄像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條 公證遺囑由遺囑人經公證機構辦理。
第一千一百四十條 下列人員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見證能力的人;
(二)繼承人、受遺贈人;
(三)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係的人。
由此可見,低於16週歲的未成年人肯定不能立遺囑,因為低於16週歲的未成年人在法律層面上還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年滿16週歲的未成年人是否能立遺囑,也要根據實際情況分析,年滿18週歲的情況下,只要有民事沒能力,立遺囑的年齡就沒有限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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