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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協議裏的權利和遺囑哪個效力高一些?

離婚協議裏的權利和遺囑哪個效力高一些?

一、離婚協議裏的權利和遺囑哪個效力高一些?

離婚協議簽訂以後,只有當你們離婚之後才會生效。如果沒有離婚,離婚協議沒有效力,所有如果在你們婚姻存續期間配偶死亡,並且立有遺囑,那麼遺囑效力高於離婚協議。

如果你們離婚之後,他去世的話,由於離婚協議已經將房產所有權歸於你,只需要變更登記。他死後的遺囑屬於處分了你的財產,是部分無效的。

二、遺囑產生法律效力應當同時具備以下五個條件:

1、遺囑人設立遺囑時具備立遺囑的能力;

2、遺囑內容必須是立遺囑人的真實想法和意願;

3、遺囑處分的是立遺囑人的合法財產;

4、遺囑內容可以達到及有條件實現;

5、遺囑內容不違反法律規定和不破壞公共秩序。

根據我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條的規定,公民可以依據法律擬訂合法遺囑,並且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公民可以立遺囑將自己的合法財產分配給法定繼承人中的一位或數位。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條規定,立遺囑人可以更改或撤銷自己的遺囑。

三、離婚協議的性質

根據《婚姻登記條例》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條第1款第3項,“雙方當事人共同簽署的離婚協議書”是辦理離婚登記的必備材料,因此,我國法律上不承認口頭離婚協議。對此,應與《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條第1款規定的民商事合同可以採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相區別,此其一。其二,就書面形式而言,《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條規定“書面形式是指合同書、信件和數據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但對於離婚協議而言,書面形式應僅指離婚協議書,不應包括信件,更不應包括數據電文,特別是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這是因為離婚協議是登記離婚的必備法律文件,婚姻登記機關需要對此進行審查(《婚姻登記條例》第四百七十一條),而審查則須以離婚協議有形且符合形式和內容的要求為條件,而離婚協議書則完全符合這些要求,自然成為我國法上的選擇。

從離婚協議的內容上看,包括三項主要內容,即自願離婚、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其中自願離婚即雙方自願解除婚姻關係;子女撫養涉及當事人一方行使撫養權,另一方支付撫養費,包括子女生活費、教育費、醫療費等費用。還包括未撫養子女一方探視權行使及保障等內容;財產及債務處理則主要包括夫妻關係存續期間的共同財產如何分割,共同債務如何清償等。

根據上述三項主要內容上看,離婚協議的性質應是一種混合合同的性質,其中關於自願離婚和子女撫養的內容屬於夫妻人身關係的性質,而財產及債務處理則屬於夫妻財產關係的性質。這兩種關係在法律性質上均屬平等主體之間的人身關係和財產關係。

綜合上面所説的,離婚協議和遺囑兩者是屬於對立的不同法條,婚姻不同的情況就要決定於是否可以分得遺留下來的財產,所以,在離婚的時候就要看立遺囑的人是怎麼樣的一個情況,不同的情況兩者的效力就會不一樣,這些都是有法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