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致妻子死亡喪失繼承權嘛
一、過失致妻子死亡喪失繼承權嘛?
過失致妻子死亡理論上不會失去繼承權,除非是故意殺害妻子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條規定的喪失(剝奪)繼承權的情形有:
1、故意殺害被繼承人的。
2、為爭奪遺產殺害其他繼承人的。
3、遺棄被繼承人或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的。
4、偽造、篡改、銷燬遺囑情節嚴重的。
二、過失致妻子死亡的量刑標準是怎麼規定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三十三條【過失致人死亡罪定義、量刑】 過失致人死亡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繼承遺產糾紛的處理方式有哪些?
1、自行協商
繼承糾紛發生後,相關當事人可以在完全自願的基礎上,通過互諒互讓,就遺產分割的時間、辦法和份額協商達成一個各繼承人都願接受的協議,然後按協議分割遺產。協商雖然是在產生糾紛的當事人雙方之間進行,但也須遵循一定的原則:
(1)平等自願原則。協商不是法定的解決民事糾紛的必經程序,所以,必須在雙方當事人都同意的情況下,才能適用這種方式.再者,協商後達成的協議也必須是在雙方當事人都自願的基礎上達成。
(2)合法原則。分清是非是協商解決的前提,衡量是非的標準是繼承方面的法律、政策的規定。經協商達成的協議本身也要合法,否則無效。值得注意的是,當事人在協商處理繼承糾紛時,可以放棄自己的權利,對此不能按違法對待。
(3)不損害國家、社會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的原則。當事人不得為達成協議,為了各自的利益而損害國家和社會的利益,或者侵害第三人的合法權益,否則,這種協商便失去了公正性和合理性,因此,也不受法律保護。
以協商方式處理遺產糾紛有利於家庭成員之間的和睦團結,由協商解決完全基於有關當事人的自願行為,因此處理後不會傷害彼此之間的親情,也有利於糾紛的迅速、徹底解決。由於以協商方式處理遺產糾紛,不需經過別人的調解,更無須訴諸法院,節省了當事人的人力、財力和時間。同時,由於協議是當事人自行協商達成的,因而能夠使糾紛得到徹底解決。
2、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
人民調解委員會是羣眾性組織。在發生繼承糾紛後,如有關當事人協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人民調解委員會以民法典為依據,通過説服教育的方法來調解糾紛,促使當事人在自覺自願的基礎上,互相諒解,互相讓步,達成協議。人民調解委員會的調解協議達成以後,各當事人都應當自覺遵守和履行。
3、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繼承糾紛發生後,經協商不成時,可以不經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經過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達不成協議的,任何一方也有權向人民法院起訴。
過失致人死亡和故意殺人的法律性質是完全不一樣的,至於丈夫到底是過失還是故意的,這個公安機關會根據案件的實際情況調查清楚的,不過作為丈夫來講,本人也是可以主動放棄繼承權的,不然確認是過失犯罪的,其他人不能剝奪丈夫的繼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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