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遺囑怎麼寫才有效?
一、農村遺囑怎麼寫才有效?
1.為避免日後爭議,應由立遺囑人親筆書寫遺囑的全部內容。自書遺囑既不能由他人代筆,也不能用打字機印,只能由遺囑人自己用筆(是鋼筆還是毛筆等不限)將其意思記錄下來,但遺囑人設立自書遺囑不得以鉛筆及其他易於塗改的筆書寫。
2.遺囑應由立遺囑人親筆簽名。遺囑人簽名是自書遺囑的基本要求,它既證明遺囑確為遺囑人親自書寫的,也證明着遺囑是遺囑人的真實意思表示。遺囑人的簽名須由遺囑人親筆書上自己的名字,而不能以蓋章手印或畫押等方式代替。無遺囑人簽名的自書遺囑,應為無效。若遺囑有2頁以上,遺囑人應當在每頁上簽字確認。
3.由立遺囑人在遺囑結尾使用公曆註明年、月、日。遺囑人在自書遺囑中須註明立遺囑的時間。遺囑中的時間記載是確定遺囑人的遺囑能力的準據,也是在有多份遺囑時確定各份遺囑先後的標準。自書遺囑中註明的時間原則上應為遺囑製作完畢,遺囑人簽名之日。遺囑中未註明日期的,或者所注的日期不具體的,例如只註明年、月,而未寫日,遺囑不能生效。
4.遺內容儘量不要塗改,避免產生不必要的糾紛。自書遺囑如需塗改、增刪時,遺囑人也應於塗改、增刪處簽名並註明時間,否則,其塗改、增刪的內容無效。
5、以上對於自書遺囑已經非常清楚,已具備法律效力。民間實踐實踐過程中,有時候還邀請見證人簽名蓋章證明,也是可以的。
二、遺囑人須有遺囑能力
遺囑能力是指自然人依法享有的設立遺囑,以依法自由處分其財產的行為能力。遺囑為民事行為,設立人必須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依我國現行法規定,只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才有設立遺囑的行為能力即遺囑能力,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不具有遺囑能力。因此,遺囑人須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根據我國《繼承法》第22條的規定,無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為能力人所立的遺囑無效。遺囑人是否具有遺囑能力,以遺囑設立時為準。在設立遺囑時,遺囑人有遺囑能力的,其後雖喪失遺囑能力,遺囑也不因此失去效力。反之亦然。所以,最高人民法院在《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41條中明確規定:“遺囑人立遺囑時必須有行為能力。無行為能力人所立的遺囑,即使本人後來有了行為能力,仍屬無效遺囑。遺囑人立遺囑時有行為能力,後來喪失了行為能力,不影響遺囑的效力。”
需要明確的是,繼承法中雖然明確規定了遺囑的相關法律效力,但在書寫遺囑時,需要嚴格按照規定的要件來進行,如果涉及到遺囑本身的條款存在不合法的,或者形式和格式上存在違法的,那麼是不具備法律效力,並不能進行繼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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