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遺囑條件具體包括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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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在生前可以就自己合法所有的財產作出分配,而在其去世之後,一旦作出的分配協議生效的話,那麼就會按照具體的內容來分配遺產。其實這就是公民立遺囑的過程,但實踐中並不是人人都能立遺囑的,必須要滿足一定的條件,究竟公民立遺囑條件有哪些呢?詳細內容,我們一起通過下文進行了解吧。
一、立遺囑的條件有哪些
有效遺囑是指符合《繼承法》及《民法通則》的有關規定的遺囑,凡違反《繼承法》第十九條、二十二條及《民法通則》的有關規定的遺囑無效,部分違反,部分無效。
公民立遺囑是依法處分個人合法所有的個人財產的民事行為,所以,有效遺囑必須具備以下實質要件:
1、 立遺囑人必須具有立遺囑能力。
《繼承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所立遺囑無效。”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不具備真實表達自己意思的能力,也不具備與其相關的民事活動的責任能力,他們所立遺囑,超越了法律規定的範圍,法律規定其從事的民事活動無效,是為了保護他們的利益不受侵害。為此,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四十一條“遺囑人立遺囑時必須有行為能力。無行為能力人所立的遺囑,即使其本人後來有了行為能力,仍屬無效遺囑。遺囑人立遺囑時有行為能力,後來喪失了行為能力,不影響遺囑的效力。”也充分説明了立遺囑人必須具有立遺囑的能力。
2、 遺囑內容必須是立遺囑人的真實意思的表示。
《繼承法》第二十條明確規定“遺囑必須表示遺囑人的真實意思,受脅迫、欺騙所立的遺囑無效。偽造的遺囑無效。遺囑被篡改的,篡改的內容無效。”遺囑人在遺囑中確立的內容是處分自己生前合法所有的個人財產,立遺囑人如果在脅迫等外在因素的壓迫下所立遺囑,或遺囑被人篡改、偽造,均是他人的意思,他人無權處分財產所有人的遺產,只有遺產所有人才能處分自己合法所有的遺產,因此,遺囑一定要表示遺囑人真實的意思,這也是體現對公民個人所有的財產的保護。
3、 遺囑處分的遺產只能是個人合法所有的財產,處分其他財產無效。
《繼承法》第十六條第一款規定“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界定了遺囑處分的財產是公民個人財產,凡是違反這一條規定的遺囑無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三十八條規定“遺囑人以遺囑處分了屬於國家、集體或他人所有的財產,遺囑的這部分無效”,充分説明遺囑人在遺囑中處分遺產只限於個人財產,凡超越這個界限的無效。
4、 遺囑中不得取消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的繼承權。
二、立遺囑需要哪些材料
1、自書、代寫遺囑必須是當事人的真實意願,並且要有兩個與遺產無利益關係的見證人,可以不去公證處公證,內容除了親筆寫也可以電腦打印,但必須是由當事人親筆簽名及日期的;
2、錄音和口頭遺囑是在當事人情況危急的情況下立的,現場必須要有兩個與遺產無利益關係的見證人,遺囑才具備生效;
3、遺囑公證是公證處按照法定程序證明遺囑人設立遺囑行為真實、合法的活動。經公證證明的遺囑為公證遺囑。
五種形式的遺囑中公證遺囑的效力最高,自書、代書、錄音、口頭遺囑不得變更公證遺囑。
公民要想立遺囑的,則首先必須要滿足規定的條件才行,不然的話連立遺囑的資格都沒有。至於立遺囑條件都有哪些,上文中已經介紹的很詳細了。需要注意的是,就算公民立下了遺囑,在其去世之後,也不是決定能夠按照已註定的內容來分配遺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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