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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樣會喪失房屋繼承權

怎樣會喪失房屋繼承權

在我們繼承遺產時,房屋遺產時常是一個重要部分,而房屋遺產如何分割呢,這是我們很多人非常關心的問題,在繼承房屋的時候,哪些情況會導致喪失房屋繼承權呢?

一、房屋遺產分割的方法

房屋遺產的分割不同於其他遺產的分割,因為房屋作為不動產有其特殊性,不能隨意移動也不能強行分開,如果強行移動或者分開,會對房屋的適用和質量造成影響。但並不是所以房屋都不能分割。應該根據實際情況而定,總結起來,房屋遺產的分割主要有以下幾個方法:

1、直接分割,但前提是分割房屋遺產在客觀上可行,且不損害房屋的效用,不影響生產、生活,可以分割處理。

2、折價補償方法。一般是歸居住使用者所有,由其按照各個繼承人應繼承的房屋遺產份額折價補償。房屋作價標準可以由繼承人自行協商確定,或根據房屋所在地人民政府規定的私房評估標準,並參照當地的市場價格合理評定。

3、共有方法。各繼承人也可以商定遺產房屋為共同所有,可以是按份共有,也可以是共同共有。在房屋遺產分割中,應儘量採取折價補償的方法,共有的方法並沒有徹底解決糾紛,應視為對第一種方法的補充,如折價一方因經濟能力負擔不起折價款時,採取共有方法,也可減少矛盾。

二、導致喪失房屋繼承權的情形

根據《繼承法》的規定,繼承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將喪失繼承權:

1、故意殺害被繼承人的。不論是既遂還是未遂,均喪失繼承權。

2、為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的,但如果不是出於奪取遺產的動機而殺害其他繼承人的,則不能剝奪其繼承權。

3、遺棄被繼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的。對遺棄被繼承人的,不管情節是否嚴重,都喪失了繼承權,但繼承人如確有悔改表示且被遺棄人在生前表示寬恕的,可以不確認其喪失繼承權。虐待被繼承人情節是否嚴重,可以從實施虐待行為的時間、手段、後果和社會影響而定。如果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則喪失繼承權,若繼承人確有悔改表現且被虐待人生前表示寬恕的,可不確認其喪失繼承權。

4、偽造篡改或者銷燬遺囑,情節嚴重的。所謂偽造遺囑是指以被繼承人的名義製造假遺囑。所謂篡改遺囑是指改變被繼承人所立的遺囑的內容。所謂銷燬遺囑是指將被繼承人所立的遺囑毀滅。偽造、篡改或者銷燬遺囑情節是否嚴重是判斷繼承權是否喪失的標準。根據司法解釋,如果繼承人偽造、篡改或者銷燬遺囑,侵害了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的利益,並造成生活困難的,應認定其行為情節嚴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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