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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辦理房產繼承能否放棄繼承?

一、已辦理房產繼承能否放棄繼承?

已辦理房產繼承能否放棄繼承?

繼承人有權放棄繼承,繼承人作出放棄繼承的意思表餘後即喪失了繼承權。放棄繼承必須在繼承開始之後,遺產分割之前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方式與接受繼承的表示方式相同。在遺贈中默示也是放棄受遺贈的一種表示方式。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條規定:“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贈後兩個月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放棄繼承是無條件的,繼承人不得以轉讓繼承權為條件放棄繼承。被放棄的繼承份額應當在參加繼承的繼承人中分配

如果放棄繼承的人是唯一的繼承人時,則被繼承人的遺產歸國家或集體組織所有。繼承人放棄繼承後,也就不再承擔清償被繼承人債務。如繼承人有監護人,監護人原則上無權放棄被監護的繼承人的繼承權利。放棄繼承的意思表示,應當以書面形式向其他繼承人作出;用口頭方式表示放棄繼承的,本人承認或有其它證據證明的,一般應認定為有效。放棄繼承不得由他人代理而作出。在遺產處理前或在訴訟過程中,繼承人對放棄繼承翻悔的,一般應當准許,遺產處理後,繼承人對放棄繼承反悔的,不予承認。

二、繼承可不可以選擇性繼承

依據我國民法典的規定,通過法定的形式繼承遺產的,要遵循公來的原則,繼承的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六條 繼承權男女平等。

第一千一百三十條 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

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

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

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當事人也是可以根據自身的意願來訂立遺囑的,那麼在遺囑中也是要寫明遺產的具體明細和分配的方式,如果在當事人死亡後遺囑也是會立即生效,當遺囑在生效前當事人也是可以根據自身的意願來辦理變更或者撤銷手續,同時繼承人也是可以放棄遺產繼承的權利。

標籤:房產 辦理 繼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