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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書遺囑怎麼寫才有效

代書遺囑怎麼寫才有效
一、請別人代擬一份遺囑之時,需要確保該份遺囑在內容方面是合法有效的。
即遺囑所立內容必須是被繼承人真實的意思表示,所處分遺產也須是個人合法所有的財產;遺囑中也沒有涉及取消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之繼承權等問題。
二、請別人代擬的這份遺囑,還需要符合繼承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等法規所規定的代書遺囑有效的形式條件。
這些條件主要包括:
1. 代書遺囑須由被繼承人親自口授遺囑內容,並由其中的一個見證人代為書寫。
2. 代書遺囑須有兩人以上在場見證,見證人中的一人可為代書人。特別需要注意的是,不能找下列三種人來充當遺囑見證人,否則將可能會導致這份代書遺囑無效:
(1)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
(2)繼承人、受遺贈人;
(3)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係的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十八條
不能充當遺囑見證人包括:(1)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2)繼承人、受遺贈人;(3)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係的人。這些人主要指繼承人、受遺贈人能否取得遺產、取得多少遺產會直接影響其利益的人,包括繼承人、受遺贈人的近親屬,以及繼承人、受遺贈人的債權人和債務人、共同經營的合夥人等。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條 下列人員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見證能力的人;
(二)繼承人、受遺贈人;
(三)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係的人。
標籤:代書 遺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