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婚方訴訟離婚可以嗎?
一、重婚方訴訟離婚可以嗎?
1、重婚者仍然有權提出離婚,可以和對方協議離婚,也可以到法院起訴離婚。只是如果對方掌握了重婚的證據,可能對重婚者不利,判離婚是肯定的,但重婚者可能少分或分不到共同財產,對方還可能要求追究刑事責任。
二、《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規定,
1、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第一次起訴離婚,若起訴方沒有提供夫妻感情破裂的證據,如: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家庭暴力、賭博、吸毒、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等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若有該類證據,法院一般也會判決離婚,夫妻一方起訴離婚,應當在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訴,如果經常居住地與被告住所地不一致的,應當以經常居住地為準,而經常居住地是指在當地至起訴之日起已經連續居住滿一年以上。
2、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規定:“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以共同財產償還。如該項財產不足清償時,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男女一方單獨所負債務,由本人償還。”離婚時債務應一併處理。
3、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4、根據《民法典》規定: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第一千零九十條 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綜上所述,民法典規定,夫妻雙方離婚時,對於共同財產雙方可以協商處理,協商不成人民法院應當根據財產具體情況,本着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原則,離婚時如果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當從個人財產中適當給予幫助,起訴離婚應當在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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