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當事人的重婚哪受理
一、婚姻當事人的重婚哪受理
重婚罪,可以到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報案,也可以由當事人提起訴訟。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條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追究重婚罪有以下兩種途徑:
1、公安機關依報案、舉報或其他線索進行偵查,或是法院、檢察院發現有重婚嫌疑而移交公安機關偵查,偵查終結後通過檢察院提起公訴,由人民法院審判。
2、配偶發現另一方有重婚行為的,可以向公安機關報案,要求公安機關立案偵查;也可以由受害者自行收集證據後,向人民法院直接起訴。直接起訴的,需要自己承擔舉證的責任,這是有一定難度的。必須對外以夫妻相稱而公開同居生活的,才能構成重婚罪。
二、事實婚姻出現在“重婚”行為中時,重婚罪的認定。
事實婚姻出現在“重婚”行為中時有以下幾種情況:
1.前一個婚姻是登記婚姻,後一個婚姻是事實婚姻。
2.前一個婚姻是事實婚姻,後一個婚姻是登記婚姻。
3.前一個婚姻是事實婚姻,後一個“婚姻”是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
第一種情形構成重婚罪,理論界、實踐界爭議不大,問題在於後兩種情形(以下均稱上述兩種情形)下,重婚者與相婚者是否構成重婚罪?理論界、實踐界爭議較大。歸根到底問題還是在於《刑法》第258條中的“配偶”是否包括因事實婚姻而形成的夫妻雙方。有學者認為,上述兩種情形也構成重婚罪,依據是, 就主體而言,當事人“自己有配偶”或“明知他人有配偶”是重婚的主體要件。詞典的解釋為:“夫妻雙方互為配偶”,是指男子有妻,女子有夫,這種夫妻關係既包括依法登記結婚而成立,也包括事實上形成的夫妻關係。婚姻無非分為“登記婚姻和事實婚姻”兩種,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相關司法解釋,中國法律有條件地承認因歷史原因而形成的事實婚姻(指自1994年2月1日以前,男女雙方均符合結婚的實質要件,並開始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情形)。事實婚姻既為法律承認則應受法律保護,所以是合法婚姻,因而在這兩種情形中,重婚者和相婚者的行為無疑侵犯了社會婚姻家庭制度中的一夫一妻制,其行為符合重婚罪的構成要件,應認定為構成重婚罪,而《刑法》第258條中的“配偶”應當包括因事實婚姻而形成的夫妻雙方。
相關的重婚犯罪人員還應積極地賠償這類案件受害者,按照這類人員的實際損失。相關的受害者提出離婚時,我國的人民法院和民政部門應該同意這類婚姻關係的解除,分割財產時照顧這類婚姻無過錯一方進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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