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的當事人重婚判刑會賠償嗎
一、婚姻的當事人重婚判刑會賠償嗎
1、應以夫妻共有財產總額作為參考系數,並根據上述確定精神損害賠償額的原則來確定賠償額的份額或比例才能恰當與公平。
2、如果夫妻共有財產如金錢等不足於賠償無過錯方損失或者其共有財產分割時,過錯方所分得的財產如房屋等無法通過折價或抵償的方式賠償對方損失的,則人民法院應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精神損害賠償責任問題的解釋》來確定其精神損害賠償數額。
3、物質損害賠償額在分割夫妻共有財產時應優先考慮和照顧,並根據無過錯方所受的損害程度、過錯方的主觀過錯責任之大小及其經濟負擔能力等因素來確定其在夫妻共有財產中的份額或比例。同時,今後生存的需要也應給予過錯方一定的共有財產。
4、以夫妻共有財產總額作為損害賠償係數並優先確定物質損害賠償額,既符合最高人民法院《精神損害賠償責任問題的解釋》第10條即根據侵權能力和受訴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等精神,又符合各個家庭的實際情況並便於法院的執行及無過錯方權利之實現,使過錯方和無過錯方都切實感受到法律的功能與作用,從而對各個婚姻家庭產生制約及規範性影響。當然,如果過錯方給無過錯方造成的損害是巨大,其所分得的共有財產無法再賠償其損失,則另行確定其賠償額也在情理之中。
二、婚姻當事人在什麼情況下是重婚罪
(1)重婚是婚姻當事人在其婚姻存續期間又締結婚姻的行為。
依我國法律規定,重婚罪是指有配偶而重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行為。
這包括兩種行為:
一是有配偶而重婚,是指已經結婚的人,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又與他人結婚;
二是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指沒有配偶的人,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
明知是構成此罪的界限,如果行為人是蒙受欺騙,不知道對方已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則不構成此罪。這裏説的結婚既包括騙取合法手續登記結婚,也包括雖未登記結婚,但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只要是有配偶而又結婚,或者是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無論是騙取合法手續登記結婚,還是未登記結婚,但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都構成重婚罪。
(2)非法同居是指男女共同生活,但既沒有結婚,對外也沒有以夫妻名義出現,別人也不認為他們是夫妻,男女雙方未構成事實婚姻關係。一旦非法同居的男女以夫妻名義生活在一起,別人也認為他們是夫妻的,這就構成了事實婚姻。如果其中一方或雙方是已婚,那麼非法同居的雙方就構成了事實上的重婚。
(3)無論是法律上的重婚(即兩次婚姻均經過婚姻登記)還是事實上的重婚(即一次婚姻是經過合法登記的,另一次婚姻是未履行過法律手續的事實婚姻),都構成重婚罪,應受到法律制裁。
相關的婚姻受害人員和辦案機關發現婚姻人員觸犯重婚罪的,按照我國的法律規定處以兩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拘役。相關的重婚罪犯罪人員應積極的賠償婚姻受害者的合法損失,對這類人員進行賠償辦理,保護婚姻合法權益進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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