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重婚罪是自訴罪嗎?
一、關於重婚罪是自訴罪嗎?
不是自訴罪,在被害人不告訴情況下其他公民向檢察機關控告才轉為公訴案件。根據司法實踐,近幾年來,不少重婚案件的被害人,由於在經濟生活上依賴於重婚的犯罪分子,因此她們往往不敢起訴,或者起訴後受對方甜言蜜語或威逼恐嚇而撤訴或“和解”了事,致使一些犯罪分子法外,逃避法律制裁。因此,司法機關作了補充規定:重婚案件一般由被害人自訴,如果情節比較嚴重,影響很壞的,即使被害人不起訴,而由人民羣眾、社會團體或有關部門提出控告,應由人民檢察機關審查決定是否構成重婚罪。如需要追究刑事責任,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二、重婚罪的構成
(1)犯罪主體分為兩種人:一是重婚者,即已有配偶並且沒有解除婚姻關係又與他人結婚的人。二是相婚者,即明知對方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人。
(2)犯罪客體是合法的婚姻關係。
(3)犯罪主觀要件是故意。
(4)犯罪客觀要件是有配偶而重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包括事實上的重婚,即有配偶的人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
從前述《刑法》、《刑事訴訟法》及其司法解釋的相關規定中可以看出,在我國的自訴制度設計中,重婚罪屬於“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也就是可選擇的自訴案件,並非完全意義上的自訴案件。被害人的地位更接近於公訴案件的控告人而非真正意義上的自訴人,案件隨時可能轉化為公訴案件。因此,被害人無權自由選擇被告(是重婚者還是相婚者),不能自行和解,不能自行撤訴。
對於重婚罪的判罰情況在法律上是有明確的規定的,如果對重婚罪的犯罪事實認定不清楚的,那麼還可以由司法機關進行調查取證處理,並按照法律上規定的標準來進行判罰。另外,對於重婚罪的認定標準是以是否存在夫妻名義生活為條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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