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同居的後果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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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女在尚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之後,就共同在一起生活的話,就屬於法律中規定的非法同居行為。由於我國對這樣的關係不保護,因此非法同居產生的後果是比較嚴重的,那到底非法同居的後果是怎樣的呢?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
一、非法同居的後果是怎樣的
非法同居會引起以下法律後果:
1、婚姻法第32條第3款第1項規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另一方可以據此提出離婚。
2、婚姻法第46條規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可以請求損害賠償。
3、人民法院在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案件時,對違法情節嚴重的,應按照婚姻法、民法通則、《關於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和其他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給予適當的民事制裁。
《婚姻法》第32條規定,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第46條規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可以請求損害賠償。
第45條規定,對重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刑法》第258條的規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如何解決非法同居關係
自1994年2月1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實施後,未辦結婚登記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條件的,補辦登記後,則產生合法婚姻的效力。未補辦結婚登記的,其非法同居關係的處理原則如下:
1、經查確屬非法同居關係的,應一律判決解除。
2、離婚後,雙方未再婚,未履行復婚登記手續,又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一方起訴“離婚”的,一般應解除非法同居關係。
3、人民法院審理非法同居關係的案件,如涉及非婚生子女撫養和財產分割問題,應一併予以解決。具體分割財產時應照顧婦女、兒童的利益,考慮財產的實際情況和雙方的過錯程度,妥善分割。解除非法同居關係時,同居生活期間雙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一般按共有財產處理。在此期間雙方各自繼承和受贈的財產,一般按個人財產對待。
人民法院審理解除同居關係案件,除當事人請求解除的同居關係屬於婚姻法第3條、第12條、第46條中“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以外情形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涉及財產分割及子女撫養糾紛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審理。
同居生活期間一方死亡,另一方要求繼承死者遺產,如果認定為事實婚姻關係的,可以配偶身份按繼承法的有關規定處理;如果在同居期間雙方均符合結婚的實質條件,另一方補辦登記後,可以配偶身份主張享有繼承權;如果認定為非法同居關係,而又符合繼承法第14條規定的,可根據相互扶養的具體情況,作為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分得適當的遺產。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若干具體意見》的規定,凡屬於下列情況之一的,一方堅決要求離婚的,經調解無效,視為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可以依法判決離婚: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結婚的疾病,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他原因不能發生性行為,且難以治癒的;
2、婚前缺乏瞭解,草率結婚,婚後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難以共同生活的。
根據上文的講解,我們瞭解到非法同居的後果是比較嚴重的,而最直接的後果,就是這種關係下當事人的利益是無法受到法律保護,同時還有可能產生不必要的糾紛。因此,要是男女都符合了結婚條件的話,建議就辦理結婚登記手續,這樣也是對自身利益的一種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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