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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標會形式非法集資的後果是怎樣的

以標會形式非法集資的後果是怎樣的

通常人們在自身經濟條件有限時會同多種途徑進行籌集資金解決辦法,其中就包括以標會行使進行籌集金錢,但若是違法也會受到嚴厲的打擊。那麼,您知道以標會形式非法集資的後果是怎樣的嗎?按照刑法的規定,進行非法集資的任何方式都應當對相關當事人進行處罰和教育。

一、以標會形式非法集資的後果

根據《刑法》的規定,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3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金。犯集資詐騙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數額特別巨大並且給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一)常見罪名

非法集資刑事案件主要涉及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和集資詐騙罪兩個罪名。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是指違反國家金融管理法律、法規的規定,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的行為。集資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行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與集資詐騙罪都有吸收公眾存款的行為,從表面上看有一定的相似性。兩者區別的關鍵在於主觀目的不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行為人並沒有非法佔有他人財物的目的,而是意圖通過非法吸收公眾存款來營利。集資詐騙罪的行為人主觀上具有非法佔有他人財物的目的,意圖直接佔有所募集的資金。

(二)參與非法集資形成的風險及損失承擔

有關法律明確規定,因參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非法集資活動受到的損失,由參與者自行承擔,而所形成的債務和風險,不得轉嫁給未參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非法集資活動的國有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以及其他任何單位。在取締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非法集資活動的過程中,地方政府只負責組織協調工作,而不能採取財政撥款的方式彌補非法集資造成的損失。

這意味着一旦社會公眾參與非法集資,參與者利益不受法律保護,經人民法院執行,集資者仍不能清退集資款的,應由參與人自行承擔損失,而不能要求有關政府部門代償。

二、什麼是非法集資?

(一)基本解釋

非法集資是指違反國家金融管理法律規定,向社會公眾(包括單位和個人)吸收資金的行為。

(二)主要特徵

1、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經營的形式吸收資金。

2、通過媒體、推介會、傳單、手機短信等途徑向社會公開宣傳。

3、承諾在一定期限內以貨幣、實物、股權等方式還本付息或者給付回報。

4、向社會公眾即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

(三)表現方式

非法集資涉及內容廣泛,方式多樣,主要有以下幾種:

1.不具有房產銷售的真實內容或者不以房產銷售為主要目的,以返本銷售、售後包租、約定回購、銷售房產份額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

2.以轉讓林權並代為管護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

3.以代種植(養殖)、租種植(養殖)、聯合種植(養殖)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

4.不具有銷售商品、提供服務的真實內容或者不以銷售商品、提供服務為主要目的,以商品回購、寄存代售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

5.不具有發行股票、債券的真實內容,以虛假轉讓股權、發售虛構債券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

6.不具有募集資金的真實內容,以假借境外基金髮售虛構基金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

7.不具有銷售保險的真實內容,以假冒保險公司、偽造保險單據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

8.以投資入股的方式非法吸收資金;

9.以委託理財的方式非法吸收資金;

10.利用民間“會”、“社”等組織非法吸收資金;

11.以投資黃金等名義,以高利吸收社會公眾投資;

12.以發展農村連鎖超市為名,採用召開“招商會”、“推介會”等方式,以高息進行“借款”;

13.以投資養老公寓、異地聯合安養等為名,以高利誘導加盟投資。

(四)危害性

1.參與非法集資的當事人會遭受經濟損失,甚至血本無歸。用於非法集資的錢可能是參與人一輩子節衣縮食省下來的,也可能是養命錢,而非法集資人對這些資金則是任意揮霍、浪費、轉移或者非法佔有,參與人很難收回資金;

2.非法集資也嚴重干擾了正常的經濟、金融秩序,引發風險;

3.非法集資容易引發社會不穩定。由於非法集資是違法行為,一旦有了損失,需要當事人自己承擔。因此,希望社會公眾一定不要參與非法集資活動。

綜上所述,關於以標會形式非法集資的主要內容已經詳細講解。在任何情況下每個人或者集體進行非法集資的行為都是不合法的。廣大羣眾在解決個人或者集體的資金的問題時應當採取正當的方式進行集資,您也可以向專業人士諮詢,也可以向銀行貸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