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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他人同居算不算重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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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和他人同居算不算重婚?

和他人同居算不算重婚?

和他人同居不一定算重婚,僅僅是與他人隱蔽的在一起同居,而並不是大搖大擺大張旗鼓的以夫妻的名義在一起共同的生活的話都不能夠認定成為重婚罪。重婚案件一般由被害人自訴,如果情節比較嚴重,影響很壞的,即使被害人不起訴,而由人民羣眾、社會團體或有關部門提出控告,應由人民檢察機關審查決定是否構成重婚罪。所發現配偶有重婚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二、發生重婚罪是告訴才處理嗎?

重婚案件一般由被害人自訴,如果情節比較嚴重,影響很壞的,即使被害人不起訴,而由人民羣眾、社會團體或有關部門提出控告,應由人民檢察機關審查決定是否構成重婚罪。

所以,一般情況中,發現配偶有重婚行為的,如果需要追究刑事責任,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我國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條規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構成重婚有兩類人,第一類是有配偶的人,又與他人登記結婚,或者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第二類是明知他人已有配偶的人,又與之登記結婚,或者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其中,第二類人構成重婚要求是“明知他人已有配偶”,事先知道,或者事後知道而繼續保持婚姻關係,則屬於“明知”。反之,不知道、受欺騙,則不構成重婚。

認定重婚,關鍵要看是否構成另一夫妻關係。依據有關司法解釋,重婚有兩種情況:一是法律上重婚,指有配偶的人與他人登記結婚;二是事實上重婚,即有配偶的人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應視為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

(1)有配偶的人與他人舉行結婚儀式的;

(2)有配偶的人雖未與他人舉行結婚儀式,但以夫妻相稱或者對外以夫妻自居的。

夫妻相稱,除當事人間承認、日常生活間的稱呼外,當事人同居生活,女方生病時男方以丈夫的名義簽名、陪侍,女方生育孩子男方以父親的名義在醫院簽字,當事人以父母的名義為子女慶祝滿月等,也可以作為認定以夫妻相稱的輔助證據。認定重婚,通常還需要取得周圍羣眾、當事人親朋戚友的證言,以證明周圍羣眾認為當事人是夫妻。

在現實生活當中,很多的夫妻感情不可導致婚姻的破裂,就是因為其中一方出軌,在出軌的過程當中,可能和小三都已經在一起同居時間非常久了,所以對於合法的配偶來説的話,他作為受害者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但是這種重婚罪的訴訟必須要有證據證明,確實認定能夠成為重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