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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已婚男人同居算不算重婚罪

同居3.21W

和已婚男人同居算不算重婚罪

一、和已婚男人同居算不算重婚罪?

依據我國刑法的規定,和已婚的男性同居的,如果雙方是以夫妻的名義共同生活的,是屬於重婚的情形,會構成重婚罪。

重婚罪的構成要件

1、客體要件。重婚罪侵犯的客體是一夫一妻制的婚姻關係。我國婚姻法規定了夫妻關係原則是一夫一妻制,重婚的行為就是侵犯了該原則,要受到刑事處罰。

2、客觀要件。重婚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兩方面,一是有配偶的人又與他人結婚,二是明知他人有配偶還與其結婚的行為。

3、主體要件。重婚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一是有配偶的人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由於他人結婚,二是沒有配偶,但是明知他人有配偶的情況下還與其結婚。

4、主觀要件。重婚罪在主觀上表現為直接故意。在自己有配偶還故意與他人結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還與其結婚的行為表現為故意,無配偶一方不構成重婚罪。

二、如何取得重婚罪證據

1、明察暗訪其居住生活的場所

要認定重婚最重要的一點是與他人同居生活,因此同居的地點是非常重要的,只有找到了同居生活的場所才能有進一步的婚姻調查取證。

2、與重婚者生活場所周圍的人搞好關係

確定重婚者是否真的重婚,還要看他是否以夫妻 名義與他人同居生活,而這些又需要有人對此給予認可,哪些人的認可最好呢?當然是在其生活場所附近同時與其又經常有來往的人。因此這些人的話(認可)是絕對不能缺少的重要的證據。而要想讓他們説話,就必須與他們搞好關係,否則你就很難從他們的口中掏出任何有價值的話。

3、報警,請警方予以調查。

4、去婚姻登記處查詢婚外情一方的婚姻情況。如果有登記的,可以請求民政部門的工作人員配合,調取重婚的證據。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又與他人結婚的違法行為即一個人在同一時間內存在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婚姻關係。破壞一夫一妻制的婚姻關係。有配偶的人又與他人結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就構成重婚罪。有配偶的人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仍應按重婚定罪處罰。

三、新婚姻法中重婚罪的認定標準是什麼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條規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根據《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條及有關司法解釋規定,重婚是指一方有配偶又與他人登記結婚或者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以及明知他人有配偶又與之登記結婚,或者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行為。

認定重婚,關鍵要看是否構成另一夫妻關係。

依據有關司法解釋,重婚有兩種情況:

一是法律上重婚(法學理論上稱為“法律婚”),指有配偶的人與他人登記結婚,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

二是事實上重婚(法學理論上稱為“事實婚”),即有配偶的人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

四、事實重婚的特徵符合繼續犯的構成理論

1、非法同居行為具有持續性,只有這種非法的關係存續一定的期間才能構成重婚罪的條件,而此期間內的非法同居行為是呈持續實行狀態;

2、非法同居所致的非法婚姻關係與非法同居同時存在,且為繼續狀態,非法同居不停止,非法的婚姻關係就始終繼續。因此,事實重婚為繼續犯,追訴期應當從非法婚姻關係終了之日起計算。

具體來説,事實上的重婚主要包括三種情況:

第一種,前一個婚姻是經過合法婚姻登記的,而後一個是事實婚姻即雖未與他人登記結婚,但卻與他人以夫妻關係同居生活,周圍羣眾也認為是夫妻的;

第二種,前一個婚姻是事實婚,後一個是法律婚;

第三種,前一個是事實婚,後一個也是事實婚。

綜上所述,當事人有配偶又與他人結婚,或者明知對方有配偶故意與他結婚的,或者以夫妻名義同居在一起的行為,應當構成重婚罪,重婚構成犯罪的,應當依法追究當事人刑事責任,可以判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事實婚姻追訴期,應當從結束非法婚姻關係終止之日算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