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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法務上的重婚等於二婚嗎?

同居1.6W

一、我國法務上的重婚等於二婚嗎?

我國法務上的重婚等於二婚嗎?

重婚不是二婚,二婚是第一次婚姻關係解除後,建立新的婚姻關係。重婚是同時存在多個婚姻關係。二婚不是法律上的概念,重婚是法律上的概念。重婚分為民法上的重婚和刑法上的重婚。民法上的重婚導致婚姻無效,刑法上的重婚導致重婚罪。民法上的重婚注重形式要件,即是同時存在兩個登記婚姻。刑法上的重婚強調實質要件,即是同時存在兩個婚姻事實,不以登記為要件,只要雙方以夫妻相稱並且公開。

二、重婚的認定

按照《民法典》上的定義,事實婚姻是指男女違反結婚程序而以夫妻名義公開同居生活,羣眾也公認他們是夫妻的。也就是説,事實婚姻的成立有三個構成要件:一是以夫妻名義;二是公開同居生活;三是羣眾也認為其是夫妻。關於第一個要件,雙方須以夫妻相稱,這一點可以根據同居雙方的供述認定。但是,由於大多數當事人在事發後都拒絕承認這一點,所以只能間接地來證明。如雙方居住的地方有無表徵其是夫妻的證據,包括房內有無“喜”字、有無雙方喜慶的請柬、有無夫妻共同生活必需的用品;雙方對外是否以夫妻相稱、對外人稱其為夫妻是否加以阻止或糾正。對於第二個要件“公開同居生活”,首先,這種同居必須是公開的,即雙方對此是毫不掩飾的,雙方的事實婚姻關係須有形式上的完整性,即具有對外的公示性,若是祕密的,則不能認定為事實婚姻,最多隻能認定是通姦,而通姦在法律上是不被認為重婚的。關於“同居生活”,則包含了更多的內容,因為正是由於雙方所構成的是一種“婚姻關係”,所以這種同居必須是和夫妻的共同生活具有完全的同一性或者適格性,包含夫妻生活的實質內容:

(1)雙方須有同居生活的事實,而且這種同居須是長期的、穩定的,若是短暫的、隨時可以結束這種關係的同居,則不能認為是事實婚姻;

(2)雙方須有夫妻關係的實質內容,如雙方相互間以夫妻身份相對待,具有共同的財產,雙方相互扶助,相互扶養,具有穩定的兩性關係,具有共同的經濟生活,具有共同的社會生活等等。可以説,上述內容是認定“事實婚姻”的實質性要件。

需要明確的是,重婚是需要追究法律責任的,我國法律上明確規定了,對於當事已經存在婚姻關係的,但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再次與他人結婚的,或者以夫妻名義生活在一起的,就構成了重婚罪,但對於二婚的認定,則是合法有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