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婚姻的認定具都有什麼標準?
同居2.04W
律師解析:因為我國目前已經不承認事實婚姻,因此認定為事實婚姻需要有以下條件:
(一)、男女雙方的同居(即男女雙方在一起持續、穩定的共同居住)行為始於1994年2月1日以前。
(二)、同居是以夫妻名義進行的。
(三)、同居雙方1994年2月1日以前同居時已經具備結婚的實質要件。
所謂結婚的實質要件即男女雙方建立夫妻關係所必須具備的條件,具體包括:
1、雙方均達到法定婚齡(男22週歲,女20週歲);
2、雙方自願結婚;
3、雙方均無配偶且不屬於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旁系血親。法律依據:《婚姻登記條例》第七條
婚姻登記機關應當對結婚登記當事人出具的證件、證明材料進行審查並詢問相關情況。對當事人符合結婚條件的,應當當場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對當事人不符合結婚條件不予登記的,應當向當事人説明理由。
(一)、男女雙方的同居(即男女雙方在一起持續、穩定的共同居住)行為始於1994年2月1日以前。
(二)、同居是以夫妻名義進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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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結婚的實質要件即男女雙方建立夫妻關係所必須具備的條件,具體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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