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樣分割同居時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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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解析:分割同居財產的方式:
當事人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除有證據證明為當事人一方所有的以外,按共同共有,通過協議分割,協議不成,可通過實物分割,無法分割的,可通過折價、競價等方式分割,若雙方同居於1994年2月1日之前,則同居財產認定為共同財產,協議不成應當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七條
未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條
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訴訟要求離婚的,應當區別對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後,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補辦結婚登記。
未補辦結婚登記的,依據本解釋第三條
規定處理。
第二十二條
被確認無效或者被撤銷的婚姻,當事人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除有證據證明為當事人一方所有的以外,按共同共有處理。
當事人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除有證據證明為當事人一方所有的以外,按共同共有,通過協議分割,協議不成,可通過實物分割,無法分割的,可通過折價、競價等方式分割,若雙方同居於1994年2月1日之前,則同居財產認定為共同財產,協議不成應當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七條
未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條
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訴訟要求離婚的,應當區別對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後,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補辦結婚登記。
未補辦結婚登記的,依據本解釋第三條
規定處理。
第二十二條
被確認無效或者被撤銷的婚姻,當事人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除有證據證明為當事人一方所有的以外,按共同共有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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