領養新政策是怎樣的?
一、領養新政策是怎樣的
領養是通俗的名稱,法律上叫做收養。對於收養的政策,主要是對收養雙方做了限制規定,即要滿足一定條件才可以作為收養人和被收養人。具體如下:
(一)作為收養人應具備的條件
1、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即可以獨立進行民事活動的且精神正常的成年人。
2、年滿三十五週歲。但收養孤兒或者殘疾兒童可不受此限制。繼父母收養繼子女也不受此限制。無配偶的男性收養女性的,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的年齡應當相差四十週歲以上;但收養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的子女不受此限制。
3、無子女。但收養孤兒或者殘疾兒童可不受此限制。繼父母收養繼子女也不受此限制。華僑收養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的子女也可不受此限制。或者雖有一名子女,但該名子女患有精神病等嚴重疾病,將來無法盡贍養義務的,也可收養一名健康的小孩。
4、有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如有正當的職業或可靠的經濟來源,能夠照顧被收養人的生活並可負擔其相應的經濟開支等。但收養成年人除外。
5、身體健康,無傳染性疾病。
6、有正當的收養目的,不違背社會公德和國家法律及國家計劃生育的規定。如果是為了玩弄女性或長期姘居而收養異性子女,就不能允許。
7、收養人有配偶的,須徵得配偶的同意;而且必須由夫妻共同收養。
8、收養人只能收養一名子女。但收養孤兒或殘疾兒童可不受此限制。
(二)作為被收養人應具備的條件
1、不滿十四周歲。但收養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的子女不受此限制。繼父母收養繼子女也不受此限制。
2、喪失父母或查找不到生父母;或者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但收養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腸子女不受此限制)的小孩。
3、被收養人年滿十週歲的,須徵得其本人同意。被收養人已有配偶的須徵得其配偶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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