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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婚姻法二婚贍養的規定有哪些?

新婚姻法二婚贍養的規定有哪些?

2021年1月1日起《民法典》正式施行,《婚姻法》同時廢止。

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有撫養的義務,成年子女對於沒有經濟能力的父母是有贍養的義務,那麼在結婚後,是否有贍養對方父母的規定呢?就目前來看,在我國各地,離婚、再婚的現象是較為常見的,二婚贍養的規定有哪些?

一、二婚贍養的規定有哪些?

從法律角度看,我們國家法律並沒有哪一條明確規定兒媳有贍養公婆的義務,不贍養配偶的父母並不違法。在我國規定的法定繼承人的範圍中,有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和外祖父母。

贍養是在血緣和撫養關係的基礎上成立的一種回報式的義務。贍養的含義基本上符合我們通常説的孝順,在我國法律中,沒有公婆對兒媳的撫養義務,也無兒媳對公婆的贍養義務,並且在非特定條件下兒媳對公婆遺產也無繼承權,聲討兒媳不贍養公婆不孝順是沒有法律依據的。

所以贍養人的配偶不是法定的贍養人。雖然法律規定贍養人的配偶應當協助贍養人履行贍養義務,但協助的義務不是贍養義務,且此規定只適用於夫婦關係存續期間。若贍養人同其配偶解除婚姻關係,或者贍養人死亡,那麼,配偶一方協助贍養的義務就自動解除了。

二、法律規定的贍養人是誰

《民法典》

第二十六條  父母對未成年子女負有撫養、教育和保護的義務。

成年子女對父母負有贍養、扶助和保護的義務。

第一千零六十七條  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給付撫養費的權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的,缺乏勞動能力或者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給付贍養費的權利。

第一千零七十四條  有負擔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對於父母已經死亡或者父母無力撫養的未成年孫子女、外孫子女,有撫養的義務。

有負擔能力的孫子女、外孫子女,對於子女已經死亡或者子女無力贍養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贍養的義務。

三、法律鼓勵兒媳贍養老人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條規定: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

我國法律是鼓勵喪偶兒媳贍養公婆、喪偶、喪偶女婿贍養岳父母的。贍養是指供給生活所需,特指子女對父母在物質上和生活上進行幫助。

結婚後,夫妻一方對另一方的父母並沒有贍養的義務,我國法律關於贍養的規定只限於與自己有血緣關係,以及有撫養關係的年老沒有經濟來源的父母,對於由於結婚關係二產生的親屬關係,是否贍養,並沒有明文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