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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收養小孩的法定條件有什麼

收養孩子的法定條件如下:
1.無子女。所謂“無子女”是指收養人既沒有親生子女,也沒有養子女和繼子女。
2.有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是指收養人應當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在身體、智力、經濟、道德品質和教育子女等方面具有撫養和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能夠履行父母對子女應盡的義務
3.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主要是指精神疾病和傳染病。
4.年滿30週歲。
民法典》實施後還需要無不利於被收養人健康成長的違法犯罪記錄。無子女變更為無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法律依據】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條規定:收養人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無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撫養、教育和保護被收養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
(四)無不利於被收養人健康成長的違法犯罪記錄;
(五)年滿三十週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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