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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被遺棄後又被收養,還需要贍養親生父母嗎

子女被遺棄後又被收養的,不再需要贍養親生父母。
法律明確規定,養子女與生父母以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係,因收養關係的成立而消除。由於收養這一行為,養子女與其親生父母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已經不復存在,自收養關係成立之日起,被遺棄子女與收養人形成了養父母與養子女的法律關係。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條 自收養關係成立之日起,養父母與養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係,適用本法關於父母子女關係的規定;養子女與養父母的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係,適用本法關於子女與父母的近親屬關係的規定。
養子女與生父母以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係,因收養關係的成立而消除。

子女被遺棄後又被收養,還需要贍養親生父母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