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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收養棄嬰公證,要哪些材料

辦理收養棄嬰公證,要哪些材料
律師解析:辦理收養棄嬰公證要如下材料:
1、送養人、收養人,就被送養未成年人年齡、條件、精神狀態,收養時間等主要內容達成的書面協議材料;
2、送養人、收養人、被送養人的身份證明材料;
3、收養登記證明材料;
4、公證申請書;
5、其他材料。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五條
收養應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登記。
收養關係自登記之日起成立。
收養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辦理登記的民政部門應當在登記前予以公告。
收養關係當事人願意簽訂收養協議的,可以簽訂收養協議《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第二十五條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辦理公證,可以向住所地、經常居住地、行為地或者事實發生地的公證機構提出。
第三十條
公證機構經審查,認為申請提供的證明材料真實、合法、充分,申請公證的事項真實、合法的,應當自受理公證申請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向當事人出具公證書。
但是,因不可抗力、補充證明材料或者需要核實有關情況的,所需時間不計算在期限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