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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養不受30週歲限制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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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養不受30週歲限制條件

撫養子女、孝敬老人本是我們每個人都應該去承擔的責任。但生活中不僅存在有些男女只能通過收養的方式才能為人父母的現象,還存在着有些子女不願贍養自己年邁雙親的事實。前者應該按照法定程序收養子女,而後者則應按照贍養法履行贍養父母的義務。若是不履行自己的義務,有嚴重的情節或者造成了嚴重後果的,那麼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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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形不受收養條件的限制


特殊條件下的收養是相對於一般條件下的收養而言的。收養法首先規定了一般條件下的收養。收養法在規定了上述一般條件下的收養的基礎上,還規定了一些特殊條件下的收養。如收養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的子女、收養孤兒和殘疾兒童以及收養繼子女等。之所以稱他們是特殊條件的收養,是因為他們不受某些一般收養條件的限制。

1、關於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的收養,《收養法》第7條規定,收養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的子女,可以不受下列限制: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子女。無配偶的男性收養女性,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的年齡相差40週歲以上。被收養人不滿14週歲的。

2、關於孤兒和殘疾兒童的收養,《收養法》第8條規定,收養孤兒、殘疾兒童或者社會福利機構撫養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可以不受收養人無子女和收養1名的限制。

3、關於繼子女的收養,《收養法》第14條規定,繼父或者繼母經繼子女的生父母的同意,可以收養繼子女,並不受下列限制: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子女。無子女,有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年滿30週歲。被收養人不滿14週歲。收養1名子女的限制。

被收養人的幾種類型:不滿 14 週歲的未成年人可以是收養在喪失父母的孤兒;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子女才可被收養。

需要注意若想要建立合法有效的收養關係,那麼此時不僅僅是收養人需要滿足規定條件,作為被收養人和送養人也是需要滿足條件才行的。當然,此後還要辦理收養登記或進行收養公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