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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協議超過一年後可以起訴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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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中沒有十全十美的人,也沒有十全十美的婚姻,婚姻中的相互磨合和包容是非常重要的,但是可能由於種種原因,兩個人還是不能繼續走下去,最後一拍兩散,一本離婚證結束夫妻關係,在離婚的時候上方簽訂了離婚協議,但是有的人在後來會發現問題,那麼一年以後還可以起訴嗎?

離婚協議超過一年後可以起訴嗎?

《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9條規定: 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後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人民法院審理後,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

根據以上法律規定,夫妻雙方離婚後,因對離婚協議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的,應當在離婚後一年內提出,否則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一方當事人不按離婚協議約定履行義務的,另一方應當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確認離婚協議合法有效,並依法判決有履行義務的一方承擔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第8條規定:“離婚協議中關於的條款或者當事人因離婚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因履行上述發生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第9條規定:“男女雙方後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人民法院審理後,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可見,一方當事人不按離婚協議約定履行義務的,另一方應當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確認離婚協議合法有效,並依法判決有履行義務的一方承擔責任。因此,對一方不支付補償款的行為,另一方應依法向法院起訴。

很多人在離婚的時候本着好聚好散,有始有終的想法,簽訂離婚協議,誠實守信的,按照真實的意願將婚姻存續期間的事情分割好,但是有的人卻為了一己私利,通過不正當的手段欺騙對方簽訂離婚協議,這是違法的也是不道德的,我國法律對此也做出了相關的規定。

標籤:離婚 協議 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