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不給生活費怎麼辦?
一、丈夫不給生活費怎麼辦?
丈夫不給生活費的情況下,可以向司法機關直接訴訟來處理,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對於夫妻關係存續期間的收入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雙方都有權處理,具體情況由司法機關進行判罰處理。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千零六十二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二、協商不成起訴處理材料:
(1)民事起訴書。(1個被告2份,2個被告3份,類推,都須原告簽字或蓋章).
(2)主要證據材料目錄及複印件。(1個被告2份,2個被告3份,類推)。
(3)原告身份證複印件1份並同時提供原件供查驗。 法定(指定)代理人代為起訴的應提交本人身份證複印件及與原告關係的證明材料複印件,同時提供原件供查驗。 沒有身份證的提供其他身份證明材料。
(4)如委託他人訴訟,另須提交授權明確的授權委託書及受託人身份證複印件各1份,並同時提供原件供查驗。
(5)如委託律師訴訟的,則另須提交授權明確的授權委託書及律師事務所接收委託的證明、函件和律師證複印件。
(6)被告為單位的,提供被告工商基本信息。(起訴個人的,有些法庭要求補充被告身份信息)。
在司法實踐中,對於夫妻共同財產的認定必須堅持公平平等原則來處理,所以丈夫不給生活費的情況下,顯然是違法的行為,當事人可以通過法律武器來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特別是對於相關情況的處理上還應當結合實際情況來進行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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