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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不要孩子也不給撫養費

法律3.09W
丈夫不要孩子也不給撫養費

基於親子關係的特殊情感聯繫和家庭共同生活狀態,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撫養雖是強制義務,但絕大多數情形是父母自覺自願地履行其義務為結果,法律和社會公力無須過多幹預或介入。然而,這並不排除現實生活中少數人自私自利,生而不養,公然背離作為父母應承擔的道義責任和法律義務。在此情形下,則必須動用社會公力,強制父母履行撫養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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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方不要孩子也不給撫養費應該怎麼辦


現實中,田某可以以女兒的名義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譚某支付撫養費。關於撫養費數額的問題田某既可以按照離婚時雙方約定的300元每月生活費進行主張,也可以根據子女現在實際所需的生活費和教育費進行主張。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二十一條、第三十六條的規定: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未成年的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給撫養費的權利。父母與子女的關係,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子女無論由父或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離婚後,父母對於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因此田某要求譚某支付女兒撫養費是合法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七條之規定:離婚後,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關於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1)如果一方無經濟收入或下落不明而導致對方拿不到撫養費的話,可用其財物折抵子女撫育費。

如果不給撫養費方存在減少給付情況,那他可以減少給付。減少給付情況,主要指給付一方,由於長期疾病或者喪失勞動能力,經濟相當困難,無力按原數額給付,而撫養子女一方又能負擔子女的大部分撫養費,那麼可請求減少給付。

(2)如果一方拒不交納人民法院有關撫養費的判決或者裁定,另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其他有關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協助執行。

如果一方不執行的是離婚協議中約定應給付的撫養費,另一方是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的,而必須要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以原協議約定為證據,請求法院判令對方履行其應盡的義務。

首先可以明確的告訴大家,離婚男方不要孩子,也不給撫養費用,這種行為是錯誤的。其次就是如果男方堅持不給撫養費用的話,女方可以去法院進行起訴,起訴要求男方給予撫養費用。可能大家對於某個地方還是不太清楚建議諮詢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