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服刑監獄如何分配?
一、罪犯服刑監獄如何分配?
我國《刑事訴訟法》及《監獄法》等都沒有明確對判刑後如何分配監獄的規定,在司法實踐中,除剩餘刑期在三個月以內的由看守所代為執行外,其他罪犯由人民法院送往監獄進行集訓,然後由各省監獄管理局根據所轄監獄的押犯情況進行分配。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四條規定,對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無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由公安機關依法將該罪犯送交監獄執行刑罰。對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執行刑罰前,剩餘刑期在三個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為執行。對被判處拘役的罪犯,由公安機關執行。
對未成年犯應當在未成年犯管教所執行刑罰。
二、看守所和監獄,拘留所有什麼不同
看守所:用來關押涉嫌刑事犯罪的嫌疑人,注意是涉嫌,有嫌疑,因為公安機關還沒有查清楚,又怕人跑掉,所以要先關進看守所,防止嫌疑人逃跑,隱匿,自殺等等情況, 如果嫌疑人被查清楚確實有罪,被法院審理判刑了,就不叫嫌疑人而叫犯人,就會被關押到監獄了,當然被判的刑期比較短或者拘役一類的刑罰就在看守所執行了。
監獄:嫌疑人被查清楚確實有罪,被法院審理判刑了,就不叫嫌疑人而叫犯人,就會被關押到監獄服刑,刑滿才會釋放。
拘留所:跟監獄類似,是因為某人觸犯了治安管理法,被公安機關行政拘留了就會關進拘留所,行政拘留的時間都比較短,到時間就把人放了,就是説你的行政拘留的處罰執行完了,沒事了。
總之,監獄和拘留所是這個人的事情已經查清楚了,進去接受處罰了。進看守所後如果有罪就會進監獄,沒罪就放人.進了監獄服完刑後放人,進了拘留所呆十幾天也就放人了。
根據法律規定,看守所和監獄在關押的人員,主要的承擔的司法責任等方面有區別,主要如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看守所條例》規定:看守所是羈押依法被逮捕、刑事拘留的人犯的機關。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以下,或者餘刑在一年以下,不便送往勞動改造場所執行的罪犯,也可以由看守所監管。看守所的任務是依據國家法律對被羈押的人犯實行武裝警戒看守,保障安全;對人犯進行教育;管理人犯的生活和衞生;保障偵查、起訴和審判工作的順利進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監獄法》規定:監獄是國家的刑罰執行機關。依照刑法和刑事訴訟法的規定,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無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在監獄內執行刑罰。監獄對罪犯實行懲罰和改造相結合、教育和勞動相結合的原則,將罪犯改造成為守法公民。
司法機關對於涉嫌犯罪和構成犯罪的處置是有不一樣的待遇的,構成犯罪且罪名成立後,服刑期間一般都在監獄進行接受改造。這是大部分的情況。在未成年犯罪羣體中,接受教育的場所大多在別的地方。罪犯在接受教育服刑期間應當盡心自我反思,重新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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