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離婚不分割房產可以嗎
夫妻離婚時當下社會常見的一種現象。夫妻雙方在證明雙方已經沒有感情的時候,可以協商和起訴兩種方式進行理論,由於婚姻屬於私法調整的範疇,我國法律充分尊重當事人雙方的個人意願,當雙方決定離婚之後不進行房產的分割,雙方協商一致以後,達成一致意見,決定不進行房產的分割即可。而對於夫妻的房產,需要注意的是,房產的歸屬權的問題。
1.婚前購買了房屋,在婚後賣了房子另行購買情況。眾所周知,夫妻存續期間,房產的購買將會成為夫妻的共有財產。但是針對婚前購買婚後換房的這種情況就需要注意避免讓房產變成夫妻的共有財產。比方説,A和B兩人為夫妻,A在結婚前就有了自己的一套房產甲,B在與A婚後,考慮到交通的便捷性與未來孩子上學問題,賣了婚前的房產甲,轉而購買房產乙,在在此過程中全程都是A在進行操作。在這個過程中,就需要注意留存相關的房屋買賣的合同,相關的憑證,使得房屋的所有權能夠得到法律上的認同。
2. 婚前買房但是房產名字寫在未出資人名下
我國很多地區出現了沒有户口不能購買房屋的現象,使得大量的夫妻在購買的時候一方出資,但是房產寫在了另一方的名下,而此時對方提出離婚的時候,法院將會判處,房產歸屬於登記的一方,此時帶來了人才兩空的局面。為了避免這種情況的產生,可以進行補充條款的申請,即當離婚的時候,贈與房產與出資人。這樣才能保證自己的權益沒有收到損害。
同時在日常的司法實踐中,以下房產的情形,將不納入共同房產進行處分。
首先是最常見婚前房現象。離婚訴訟中,最常見的就是因為財產所產生的糾紛。根據婚姻法的相關規定,當夫妻雙方是在婚前購買的房屋,此時房產上只有一方的名字,當發生離婚時候,另一方是無權進行分割的。
其次是婚前雙方均有出資進行購買但是由於某些原因使得房產證上只有一方的名字,這種情況下將會被認為婚前財產。但是當離婚的時候,有相關的證據可以表明,雙方對於房產的購買均有出資,或者是相應的婚前協議,這些對於日後,夫妻中權利的獲取將會有直接的影響。
第三種也是最為常見的一種,婚前首付,婚後共同還貸。現實生活中,很多時候是由一方出資支付首付,而婚後則是共同進行還貸。但是此時就會產生房產證上只有一個人的名字的情況,這個時候,房產是不參與分割的,換句話來説,房產不屬於夫妻共有財產。此時提供相應的還貸證明,房屋所有人必須對另外一方予以一定的補償,這種補償還包括房屋增值的部分,以及共同還貸的金額。
因此,為了保障自身的合法權益。不論在婚後是否進行財產的分割,都需要注意雙方夠購買房屋中相應的説明。防止出現人房兩空的現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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