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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民政局離婚是否會有人調解?

離婚2.59W
去民政局離婚是否會有人調解?
律師解析:在民政局辦理離婚不調解。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登記離婚有如下程序:
一、申請離婚。夫妻雙方帶上身份證、結婚證等材料,簽署《離婚協議》,並在婚姻登記機關指定的辦公場所現場填寫《離婚登記申請書》。
二、初審。婚姻登記機關的婚姻登記員初審,認為滿足離婚條件的,出具《離婚登記受理回執單》。
三、離婚冷靜期。受理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30日內,男女雙方任何一方不同意離婚的,均可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四、審查。冷靜期屆滿三十日內,雙方帶着相關證件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五、登記發證。婚姻登記機關審查後,符合條件的,婚姻登記員按工作規範登記發給《離婚證》。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