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因果關係先行行為
法律1.78W
法學,刑法,關於刑法因果關係的問題。
對刑法因果關係和事實因果關係的區別,早有學者提出,如有學者認為,刑法中的因果關係與先驗範疇的因果律不同,與自然科學的必然性因果法則不同,而與歷史學的個別因果關係的因果意義是相同的。刑法學的認識目的是關於個別的因果關係的認識。但是刑法因果到底是什麼,應如何界定?本文從刑法本身的目的、任務以及機能出發,區分刑法因果關係和事實聯繫以及事實因果關係,認為刑法因果關係是由立法者所評判,而表現為人的行為與其造成的危害結果之間存在的,據以判斷確定犯罪和刑事責任的法律上的聯繫。這一界定沒有改變多少,主要包含着以下幾個方面的涵義: (一)刑法因果關係是一種有價值取向的判斷。出於刑法的目的、任務和機能,刑法認一定的行為和危害結果之間有因果關係,而不侷限於事實聯繫及事實因果關係,從而具有一定的主觀判斷性。 (二)刑法因果關係依然是一種聯繫,是人的行為和危害結果之間的聯繫。 (三)刑法因果關係有兩個機能,一個是定罪上的機能,一個是量刑上的機能。已如前述,刑法因果關係涉及對犯罪請便的認定和刑事責任的承擔。 (四)這種聯繫是具有法律意義的,所謂具有法律意義,是指這種聯繫因其本身涉及法律的目的和機能而進入法律的視野,且最終由法律進行評判。 如某甲為一汽車運輸隊的修理員,明知由駕駛員所駕駛的汽車有故障的存在,但故意不予維修,駕駛員在不知情況的條件下,在一次出車中發生了重大的事故。在此案例中,修理員的不作為與事故之間顯然具有刑法上的因果關係,而駕駛員的業務行為則與事故固然存在事實上的因果關係,但其不具有刑法之意義,不是刑法因果關係,從而修理員的行為構成犯罪,而駕駛員的行為不構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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