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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十歲離婚需要什麼手續

離婚1.24W

一、申請離婚登記當事人應當具備的條件:
1、夫妻雙方應當共同到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婚姻登記處辦理離婚登記(現役軍人可以在出具證明的團以上政治機關駐地婚姻登記處或非現役軍人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處)。
2、雙方應共同申請、共同領證,不能委託辦理
3、當事人提供的證件和證明材料應齊全。
4、雙方不屬於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或無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離婚登記申報材料:
1、雙方有效户口簿或有效户籍證明;
2、雙方有效居民身份證或有效臨時身份證;
3、雙方當事人持有婚姻登記機關頒發的《結婚證》;
4、雙方當事人的離婚協議書,協議書中載明雙方自願離婚並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達成一致的意見;離婚協議書雙方當事人共同擬定一式三份(須在辦理現場簽字);
5、雙方當事人各提交2張2寸單人近期半身免冠彩照證件照;
6、現役軍人辦理結婚登記應提交:①《軍人婚姻登記證明》;②《軍官證》或《文職幹部證》、《學員證》、《士兵證》、《離休證》、《退休證》等軍人身份證件;③《居民身份證》。
三、注意事項:
1、離婚協議書中約定的內容不得違反國家法律法規、不得侵犯第三人合法權益、不得剝奪或者限制一方合法權利。
2、當事人持有的《結婚證》中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證號等相關個人信息必須與户口簿、身份證一致。
3、當事人持有本人的常住户口簿(户籍證明)與身份證上的姓名、性別、民族、出生日期、身份證號必須一致,不一致的應到户籍所在地的公安部門履行變更;户口簿第一頁要有公安機關的印章,在後每一頁都要有發證機關的印章和辦證民警印章,對印章不符合要求的户口簿,當事人應到公安機關進行更換或補章。對户口簿上有添加和塗改的地方,必須有公安機關的校對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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