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索要離婚損害賠償情形有幾種
一、可以索要離婚損害賠償情形有幾種
《婚姻法》第46條明確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1、重婚。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又與他人結婚的違法行為。夫妻一方與他人登記結婚當然構成重婚,夫妻一方雖未經結婚登記但以夫妻名義與他人同居生活的同樣構成重婚。重婚是對一夫一妻制的最嚴重破壞,違背了夫妻之間相互忠實的義務,夫妻另一方因此理應要求過錯方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新《婚姻法》將重婚列入損害賠償的事由中,要求責任者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是對重婚者重婚行為的處罰。
2、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有配偶者不論以何種名義與他人同居,均應納入此處所稱同居之列。有配偶者負有與配偶對方共同生活的義務 , 即使因某種正當理由免除同居,在婚姻關係依法解除前,均不得與他人同居。否則行為構成違法。因此,已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是對婚姻義務的違反,應承擔相應的損害賠償責任。
3、實施家庭暴力。夫妻一方對另一方實施了家庭暴力並導致離婚,則行為人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4、虐待、遺棄家庭成員。虐待是對受害人人身權益的嚴重侵犯,夫妻一方有虐待家庭成員的行為,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無過錯方有權要求虐待行為人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同樣,夫妻一方有遺棄家庭成員行為的,無過錯方同樣有權請求損害賠償。新婚姻法的這一規定,從法律上界定了離婚損害賠償包括離婚精神損害賠償的適用範圍,只有具備其中之一情形的,無過錯方才可行使損害賠償請求權,否則無過錯方不可要求損害賠償。
承擔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損害賠償責任的主體,為離婚訴訟當事人中無過錯方的配偶。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的案件,對於當事人基於婚姻法第四十六條提出的損害賠償請求,不予支持。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當事人不起訴離婚而單獨依據該條規定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二、離婚損害賠償如何提起訴訟
離婚損害賠償作為法律賦予無過錯方在離婚時享有的權利,必須依法行使。首先,它必須由無過錯方提起,無過錯方不提出請求的,人民法院在審理離婚案件時不能主動干預處理;其次,無過錯方一般應在訴訟離婚時一併提起離婚損害賠償。協議離婚的,可在協議離婚後1年內向人民法院提出,但協議離婚時已表明放棄該權利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在婚姻法司法解釋(二)中對離婚損害賠償作了若干程序性的規定:
(一)人民法院在受理離婚案件時,應當將《婚姻法》第46條等規定中當事人的有關權利義務,書面告知當事人。
(二)符合《婚姻法》第46條規定的無過錯方作為原告基於該條向人民法院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必須在離婚訴訟的同時提出。
(三)無過錯方作為被告的離婚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離婚也不基於該條規定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可以在離婚後一年內就此單獨提起訴訟。
(四)無過錯方作為被告的離婚案件,一審時被告未基於《婚姻法》第46條規定提出損害賠償請求,二審期間提出的,人民法院應當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告知當事人在離婚後一年內另行起訴。
我們發現有些時候夫妻離婚,其中一方會要求另一方作出賠償,而這個賠償其實也就是離婚損害賠償。按照法律中的規定,只有在一方具有法定過錯情形,並且因此導致夫妻離婚的時候,無過錯方才可以要求過錯方作出這個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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