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離婚後一方有債務糾紛怎麼規定的
一、夫妻離婚後一方有債務糾紛怎麼規定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以下稱《解釋》)明確和強調夫妻雙方共同簽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以及其他共同意思表示形式所負的債務,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的基本原則。
二、司法解釋
(一)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夫妻共同債務
《解釋》第一條的內容,是從夫妻共同債務的形成角度,明確和強調夫妻雙方共同簽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以及其他共同意思表示形式(如電話、短信、微信、郵件等)所負的債務,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的基本原則。
也就是説,如果夫妻一方對外舉債,夫妻雙方在借款合同上簽字或者不簽字的一方事後表示認可該筆債務為夫妻共同債務,則此為夫妻共同債務無疑。
(二)僅有一方意思表示的債務
1、家庭日常生活所負的夫妻共同債務
《解釋》第二條的內容,是指在夫妻雙方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財產未約定歸各自所有,或者雖有約定但債權人不知道該約定的情況下,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都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在這種情況下如果夫妻一方對外舉債,未具名舉債的夫妻另一方認為不是夫妻共同債務的,需要承擔舉證責任,證明該筆債不是用於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揹負的債務。
2、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
相對於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實踐中還存在大量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這類債務是否屬於夫妻共同債務,司法實踐中的爭議和認定難度都比較大。
根據該《解釋》第三條的內容,當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對外所負的債務,尤其是數額較大的債務,超出了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的範疇時,認定該債務是否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的標準,是債權人能否證明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或者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債務的負擔系基於夫妻雙方共同的意思表示,如果債權人不能證明的,則不能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因此,對於債權人一方而言,如果擔心舉債一方不能及時或者無力償還所借債務,就應當讓舉債一方的配偶共同簽字,從而為債權的實現提供保障。
綜上所述,最高司法明確夫妻債務對於夫妻雙方簽字的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而對於夫妻共同債務也應當在法律允許的範圍進行分配,才能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合理的分割,如果是個人債務的應當按照規定來進行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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