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遭遇家庭暴力該不該離婚?
一、妻子遭遇家庭暴力該不該離婚
遭遇家庭暴力後,妻子是否應該選擇離婚,由當事人自己決定。從法律的角度,妻子遭遇家暴後,是可以向法院提出訴訟離婚的。這時需要收集對方家庭暴力的證據,有利於在訴訟中請求對方的賠償。
一般男方對女方的家庭暴力都是發生在婚後,此時男方覺得女方已經是自己的人,不會輕易離去,對女方隨意家庭暴力。女方可能會考慮到家庭的因素、孩子的因素,報着家醜不可外揚的想法,反覆給其機會,希望能改正。但這種想法是錯誤的,可能只會使其變本加厲。所以當丈夫對妻子第一次實施家庭暴力的時候,妻子一定要學會保護自己:
1.報警求助,保留報警回執;
2.驗傷保留病例資料。
這樣做,一是可以使其受到法律的制裁,把人打成輕微傷的,要拘留;打成輕傷以上的,要負刑事責任。二是保留下了其家庭暴力的證據,我國《民法典》規定,家庭暴力的受害方可以起訴要求離婚,並要求實施家庭暴力方賠償精神損失。
二、家庭暴力離婚訴訟如何取證
1、證人證言。發生家庭暴力時有可能會被其他人員目睹到,如果這些人曾經親眼目睹過家庭暴力的發生,那麼儘可能早的和他們做一些溝通工作,或者委託律師以調查筆錄的方式向證人進行取證。
2、如果家庭暴力發生後,曾報過警,那麼警方通常會有出警記錄,並會對施暴者和受害人分別進行問話,並製作筆錄。
3、醫院的診斷證明和治療憑據。如果受害人受傷了應當由公安機關出具法醫鑑定的介紹信,對傷情進行司法鑑定。同時受害者需要及時到醫院治療,治療時還會有醫院的診斷證明和醫藥費的收據以及病例。這些書面證據都應當好好保留,包括受害人後期的持續性治療,有關書面證據也應當妥善的保存。
4、如果受害人曾向婦聯投訴過家庭成員的施暴行為,婦聯機構曾經對該事做過處理,並且找對方進行過調解工作,那麼婦聯機構既有原來的工作記錄,同時也可以為曾經發生的家庭暴力單獨出具證明。
5、如果曾向居委會或村委會反映過這種問題,有關機構也可以出具證明。
6、如果受害人曾經向雙方的或者是一方的工作單位求助過,那麼工作單位的領導也可以代表單位為其出具證明,當然也可以採取律師進行調查取證的方法。
7、如果受害人和施暴者之間發生糾紛時,曾有過通話錄音,那麼這個通話錄音也可以作為附着證據,或者是雙方在談到協議離婚或者是賠償事項時,對方在談論當中對施暴的行為並不否認的也可以做通話錄音。
8、在發生家庭暴力之後,如果對方曾寫過保證書、懺悔書、承諾書等等這樣的文書,保證以後絕不再發生暴力行為的這些書面材料也可以作為證據。
9、被對方毆打後如果拍攝過相關照片的或者説有視頻錄像資料的也可以作為證據。
當然上述所有的證據列項只是對通常情況而言,每一起家庭暴力都有它的不同的具體情況。受害者在發生這樣的情況後,應及時向法律專業人士,如警察、律師等進行諮詢,瞭解應當調取的證據。
以上就是妻子面對家庭暴力,應該學會的自我保護。對方可能是一時衝動,但家庭暴力的發生只有零次或一百次,因此發生了家庭暴力,就應該考慮是否能夠忍受長期家庭暴力。如果選擇終止婚姻關係,有了對方施暴的證據,主動權會掌握在自己手裏,可以隨時選擇終止婚姻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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