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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不同意離婚該怎麼辦?

離婚1.71W

一、父母不同意離婚該怎麼辦?

父母不同意離婚該怎麼辦?

婚姻是自由的,婚姻中男女雙方當事人不願意離婚的任何人不得加以干涉,如果以暴力干涉的,還有可能構成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依據《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條: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死亡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當父母不同意的時候,我們先要找到的是這個不同意的原因。其實所有的不同意他都是有原因的,畢竟無風不起浪,要學會跟父母進行耐心的溝通,找到父母的擔憂所在,只有找到父母的擔憂點,找到父母為什麼拒絕那麼這件事情才好解決的,要不然是很難讓父母點頭同意的,所以呢,想要離婚就不要太過於獨猛,要學會用理智的態度去對待。

二、離婚訴訟管轄的原則有什麼?

離婚訴訟管轄的一般原則依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1、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民事案件。離婚案件屬於普通民事案件,原告要提起,必須到被告住所地,即公民的户籍所在地基層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公民離開其住所地至起訴時已連續在外地居住一年以上(在外地住院就醫除外),或在某地連續居住達1年以上,該地為其經常居住地,如果對其提出離婚訴訟必須向該公民經常居住地的基層人民法院提起。

3、公民離開其住所地至起訴時已連續在外地居住1年以上(在外地住院就醫除外),但沒有經常居住地,即沒有在任何地方居住達一年以上,如果對其提出離婚訴訟則須向其住所地基層人民法院提起。

有些離婚訴訟當事人不知道應到何處立案,或是因户口與居住地不在同一地時,希望能就近起訴,還有的當事人接到人民法院傳票後,從未考慮到該法院是否對本案有管轄權等等,這些問題,都涉及到婚姻案件管轄權的問題。

離婚訴訟管轄的法院一般是被告所在地的法院。由於離婚是普通的民事案件,所以由基層人民法院管轄。若被告離開原居住地已滿一年且在現住地居住一年以上,起訴離婚時應該在被告現住地的法院起訴。若被告離開原居住地一年,並且經常出差,沒有固定的地址,可到原居住地法院起訴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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