孕婦起訴離婚程序是什麼?
一、孕婦起訴離婚程序是什麼?
孕期訴訟離婚程序為:
1、到人民法院向法院提起訴訟申請;
2、繳納訴訟費後法院受理案件;
3、立案庭移送民事庭進行審理;
4、法院進行調解;
5、開庭審理,作出准予離婚或不準予離婚的判決。
二、起訴離婚應滿足哪些條件
離婚起訴的前提:必須是雙方領有結婚證或者已構成事實婚姻。
法院不予受理的情形: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又起訴的,不予受理。原告撤訴或者按撤訴處理的離婚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六個月內又起訴的比照上述規定不予受理。
三、離婚訴訟由哪個法院管轄
1、一般原則
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的,各該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公民的經常居住地是指公民離開住所地至起訴時已連續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醫的地方除外。在被告有經常居住地時,則經常居住地的法院優先於住所地的法院管轄。
2、特殊規定
夫妻一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另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夫妻雙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由被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沒有經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訴時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綜上所述,男方在妻子懷孕期間是不能起訴離婚的,但孕婦起訴離婚確實合法的。這主要是由於女性相對於男性來説處於弱勢地位。起訴離婚的前提條件是雙方已經存在事實婚姻,且必須按照法定流程向人們法院提出離婚的請求,當然若是法院也覺得應該離婚的話,夫妻雙方應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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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能調解離婚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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