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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配偶賠償標準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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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配偶賠償標準是什麼?

一、離婚配偶賠償標準是什麼?

離婚配偶賠償標準是:無過錯方作為原告提起離婚訴訟,如果提出請求離婚賠償,必須與離婚訴訟同時進行,原告需要提供對方有過錯的證據材料,法院會根據相關材料酌情宣判給原告相對多一部分的離婚財產作為補償。如果原告不提出,視為其對這一權利的放棄,以後也喪失了請求賠償的權利。

二、離婚精神損害賠償金額如何確定

離婚精神損害的賠償標準到底要怎樣確定,這一直是一個棘手的問題。它不像財產損害那樣可以通過一定的標準來確定,這就使得它的確定具有很大的任意性。

雖然我們不可以對離婚精神損害有一個統一的指標,但是我們可以大概地確立一些概算離婚精神損害賠償的基本原則,讓離婚精神損害賠償在具體實踐中有一個大概的標準。最高人民法院《精神損害賠償司法解釋》提出了確定精神損害賠償數額的六個確定因素:

(1)侵權人的過錯程度,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2)侵害的手段、場合、行為、方式等具體情節;

(3)侵權行為造成的後果;

(4)侵權人的獲利情況;

(5)侵權人承擔責任的經濟能力;

(6)受訴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這六個因素具體運用到婚姻家庭領域,我們的法官的一般做法是根據過錯方侵害的手段、場合、行為方式,對受害人造成的損害程度,過錯方承擔責任的經濟能力,以及當地的平均生活水平這些因素來確定過錯方的賠償金額。在審理案件中,法官重點考察過錯方實施行為的多寡、時間的長短、手段的惡劣程度、公開度以及對過錯方的精神控制程度、對受害人肉體所造成的傷害程度以及當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依據司法解釋的內容和在審理離婚精神損害賠償案件中法官的具體做法,我們大致認為可以依據以下幾個因素來確定離婚精神損害賠償金額:

(1)加害人過錯程度,比如加害人是否主觀上故意。

(2)具體的侵權情節,比如重婚與與他人同居相比,重婚的侵權行為更惡劣。

(3)受害人精神損害的程度,同樣的侵害行為,因不同的承受能力,受害方的精神損害程度不同。

(4)當地經濟條件,這主要考慮執行上的問題。

(5)其他情節,比如結婚時間的考慮,無過錯方對婚姻生活投入越多,時間越長,期待將來對方能夠回報的就越多。

如果夫妻中的一方認為對方有過錯導致離婚的,想要分割到更多的財產的情況時可以向法院提出相關的要求。我國的相關法律中並沒有關於這種情況明確的賠償金的標準,一般是無過錯方提交相關證明對方有過錯的事實證據,法院會根據實際情況進行判斷,將更多比例的財產分割給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