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位置:首頁 > 婚姻家庭 > 離婚

離婚協議如何變更

離婚2.65W

雙方辦理離婚手續以後,雙方的離婚協議已經生效。如果雙方對離婚協議中處理的孩子撫養權及夫妻共同財產的約定全部或者部分發生變化,雙方需要另行簽訂相應的補充協議,以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如果雙方不簽訂補充協議,最終還是以辦理離婚手續中備案的離婚協議為準。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條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七條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第一千零七十八條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願離婚,並已經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

離婚協議如何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