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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在哺乳期離婚一般判給誰

離婚1.37W

孩子在哺乳期離婚一般判給誰

隨着現代社會發展越來越快,婦女知識水平也開始變得越來越高,很多婦女在家庭生活中發現夫妻感情破裂,慢慢不能忍受的時候也都會勇敢的提出離婚,追求屬於自己新的生活,但是往往不可避免的是,有些女性在提出離婚的時候,寶寶還處於哺乳期當中,那麼如果在哺乳期當中女方提出離婚,孩子一般會判給誰呢?

根據我國婚姻法的規定,為了保障婦女和兒童的合法權益,在女方懷孕、分娩後一年內或者是終止妊娠後的六個月之內,男方是不可以提出離婚的。而如果是女方提出離婚,或者是人民法院認為他們的情況特殊,確實應該受理男方的離婚請求的,就不會受這種限制。

而婚姻法有另外的條款規定,男女雙方辦理離婚之後,還處在哺乳期當中的孩子,原則上應當跟隨哺乳的母親,由母親來撫養。相關的政策文件也表示,孩子在未滿兩週歲的情況下,一般跟隨母親生活,只有在下列這種情況之一的,才會跟隨父親生活:

第一是患有長時間治療但是一直沒有辦法痊癒的傳染性疾病或者是其他的一些嚴重的疾病的情況,孩子是不可以跟隨母親生活的;

第二是母親本身生活條件允許可以撫養孩子,但是因為其自身原因而不履行撫養的義務,父親可以要求孩子跟隨自己生活;

第三是因為其他的一些特殊原因,孩子的確不能跟隨母親生活的,比如母親自身的經濟能力和她所在的生活環境可能會對孩子造成不好的影響的,或者是母親的性格品行對於教育和幫助子女成長起不到正面作用的,再或者是因為母親曾經因為違法犯罪受到法律的懲罰而被判刑正在服刑根本不可能撫養子女等等的情況。

但是孩子還在哺乳期,夫妻雙方是可以坐下來一起商議的,雙方協商以後所得出的孩子撫養的歸屬權,可以再自己到婚姻的登記機關去辦理正常的離婚手續,孩子的撫養權問題就可以按照雙方的共同協商結果進行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