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調解離婚費用是多少
一、法院調解離婚費用是多少?
按國務院訴訟費用交納辦法規定,法院以調解方式結案減半交納案件受理費。
法律依據:國務院訴訟費用交納辦法
第十三條 離婚案件每件交納50元至300元。涉及財產分割,財產總額不超過20萬元的,不另行交納;超過2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
第十五條 以調解方式結案或者當事人申請撤訴的,減半交納案件受理費。
二、民事訴訟調解程序存在哪些問題?
1、偏離法院的職能。
法院是受理案件、審理案件的司法機構,不是調解部門,不是人民調解委員會。法院應當按照《民事訴訟法》制定的程序履行其應有的職責,而不是按照其他法律的程序進行。羣眾發生糾紛,能事先調解的,都不會選擇到法院處理,不得已才到法院,是希望法院立案、審理,以此解決紛爭,而不是不立案就調解。按照《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法院受理民事案件後,在判決前的任何一個階段,只要當事人自願,均可以進行調解,沒有必要在立案前設立調解程序。這明顯違背國家設立法院的初衷和目的,也偏離了法院的職能。立案前的調解應當交給羣眾自己進行,或其他調解機構處理,而不是法院。
2、增加法院成本,浪費納税人的錢。
1)增加人員成本。近年來,民事糾紛越來越多,法院系統本來人手不夠,審判人員既要開庭又要調查取證、寫法律文書,加班加點,辛苦勞累,法院應當增加專業的法官審理案件,以保證判案的質量。但眼見一些審判人員被調到法院的庭前調解部門,專門負責立案前的調解,擔當起調解員的角色,法院又不得不接收新的審判人員以補上審判庭的空位。如此做法既浪費審判人才,又增加法院負擔。
2)增加硬件成本。調解不是説説就算,總有個地方讓雙方坐下來談,總要準備一台電腦、打印設備、紙張,法院不得不空出房間作為調解室,這又增加了支出,最終還是要納税人埋單。
三、法院調解要注意什麼?
(一)職權主義濃重,影響當事人的意思自由
(二)反悔權沒有適當限制,使得調解權被濫用
(三)忽視了程序公正
(四)調解效力不穩定
離婚案件當中的調解,法院最終調解的結果是讓夫妻兩個人撤銷離婚的這種決定,所有的離婚的結果不會是人民法院的工作人員調解出來的。所以調解只是勸夫妻雙方和好,而不是經過調解解除了婚姻的關係。由於離婚案件的訴訟費用本身就不是固定的標準,因此調解費也沒有準確的參考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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