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女雙方離婚證要在哪裏辦理
一、男女雙方離婚證要在哪裏辦理
根據《婚姻登記條例》第三章,離婚登記,第十條:“內地居民自願離婚的,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一方當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
第十一條 辦理離婚登記的內地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證;
(二)本人的結婚證;
(三)雙方當事人共同簽署的離婚協議書。
另外還要求帶本人兩寸照片兩張。
二、辦理離婚需要哪幾個步驟
離婚證婚姻登記機關向申請離婚登記的夫妻頒發離婚證要經下列法定程序:
1、受理申請離婚登記的夫妻提出的申請並核查其應當提交的法律文件;
2、婚姻登記機關明確告知申請離婚登記的夫妻關於《民法典》規定的登記離婚的條件;
3、詢問關於離婚協議的內容及意願是否一致,有異議的應當重新協商達成一致;
4、詢問關於子女撫養及財產、債務的處理是否有異議,如有,應當重新協商一致;
5、填寫《申請離婚登記聲明書》,並在婚姻登記員面前簽名或按手印;
6、當事人在婚姻登記員面前宣讀《申請離婚登記聲明書》,填寫《離婚登記處理表》。
申請離婚登記的當事人在履行上述程序後,婚姻登記員按下列步驟頒發離婚證書:
1、向雙方當事人再次核實姓名、出生日期、離婚意願;
2、婚姻登記員告知其領取離婚證後雙方的法律關係,與子女的關係及各自應盡義務;
3、在《離婚登記處理表》上簽名或者按手印。本欄必由當事人親自辦理,不得由他人代理;
4、註銷雙方的結婚證,頒發離婚證;
5、宣佈解除雙方夫妻關係。
夫妻雙方離婚需要攜帶好相關證件到婚姻登記處辦理離婚手續,手續上交完成後就當前規定還有一個月的離婚冷靜期,冷靜期過後如果雙方不提交撤回離婚申請的,婚姻登記機關會按期下發《離婚證》。如果在離婚之前關於財產分割、子女撫養問題上雙方由異議,婚姻登記機關會讓雙方重新協商待達成一致後再提交離婚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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