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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後女方該不該要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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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後女方該不該要孩子?

一、離婚後女方該不該要孩子?

離婚後女方該不該要孩子,應當由自己的經濟條件和撫養能力來確定,另外還需要堅持利於子女成長的原則進行處理。男女雙方自願離婚的,准予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願並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發給離婚證。父母與子女間的關係,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子女無論由父或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離婚後,父母對於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離婚後,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哺乳期後的子女,如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議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權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

二、 子女撫養費的規定

1、子女的撫養費包括有: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子女的撫養費包括子女生活費 、教育費、醫療費等費用。

2、撫養費具體數額的確定:

《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七條規定 子女撫育費的數額,可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確定。夫妻雙方離婚後,孩子的撫養費可按以下標準支付:

1、有固定收入的,撫育費一般可按其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給付。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育費的,比例可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2、無固定收入,撫育費數額可依據當年總收入或同行業平均收入,參照上述比例確定。

3、有特殊情況,可適當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撫養費給付方式:

1、一次性給付;

2、定期給付和以物折抵:定期給付一般以月或季或年給付,以物折抵往往適用於下落不明的一方。

3、一次性給付或以物折抵一般是以十八週歲為底線。

4、關於撫養費的變更條款:

子女撫養費發生法律效力之後,由於生活具有變動性,在父母的經濟狀況撫養能力及社會實際生活水平發生變化時,可以提起要求增加、減少或免除撫養費。

子女要求增加撫養費的事由包括:

1、原定撫養費數額不足維持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

2、因子女患病、上學等,實際需要已超過原定數額。

有關離婚時子女撫養權的認定,應當由司法機關根據利於子女成長的原則進行認定,所以還需要對男方和女方的相關情況進行確定。另外,涉及到兩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都是隨女方撫養,但男方需要支付規定的撫養費,撫養費的標準應當由雙方協商制訂,並符合對方的經濟承受能力。